公司及有关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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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明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一名雇员工资合共约三万四千三百多元及年假薪酬约一千五百多元,被劳工处检控,在六月十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一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她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劳工处检控,同日被法庭裁定罪成及罚款三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力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