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类别 |
例子 |
注意事项 |
1. |
止痛退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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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醯氨基酚(扑热息痛)、布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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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医生指示下,否则不建议十六岁以下的儿童服用阿士匹灵。 |
2. |
通鼻塞药 |
口服:伪麻黄碱*、麻黄碱*和去氧肾上腺素
局部:羟甲唑啉或赛洛唑啉滴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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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鼻塞药不应使用超过七天,因为可能会引起反弹性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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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滴鼻剂 |
生理盐水(氯化钠0.9%)滴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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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哺孩子前施用滴鼻剂可以缓解由鼻塞引起的喂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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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咳嗽药物 |
干咳的治疗(即没有带痰的咳嗽):
镇咳剂^
可待因#*和右甲吗喃*
痰咳的治疗(即带痰的咳嗽):
(i) 袪痰剂
铵盐、愈创甘油醚、枸橼酸钠。
(ii) 化痰剂
溴己新、氨溴索、乙醯半胱氨酸和羧甲司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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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忌食可待因#。 十二至十八岁已有其他风险因素或可增加对可待因#抑制呼吸作用的敏感度的青少年,除非服用可待因#的效益大于风险,否则应避免使用。风险因素包括与肺换气不足有关的情况,例如进行手术后、阻塞性睡眠窒息症、肥胖、严重肺部疾病、神经肌肉疾病,及同时使用会引致抑制呼吸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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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抗组织胺药物 |
苯海拉明*或异丙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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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抗组织胺会减少支气管分泌从而增加黏液的粘性,导致痰难以被移除,固不应用于治疗痰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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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6日起,药房在供应含有可待因的非处方药物时,须按法例要求记录购买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其身份证号码。
^ 由于含「吗啉乙基吗啡」的药剂制品的效益不再超过其风险,因此自2024年1月1日起,含该成分的药剂制品已被禁止在香港使用。
* 除了仅含对乙醯氨基酚成分并以品牌产品或非专利名称产品作柜台销售的非处方药品外,伤风咳药可能含有属于第1部毒药的成分。这些药物须标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并只可在有注册药剂师在场及监督下在药房销售。如有疑问,请向你的药剂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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