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怎样规管药房?
- 在香港,「药房」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条例》)所规管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这些零售商必须按《条例》规定由注册药剂师或在他的监督下销售受管制药物 (《条例》称为「毒药」)。
- 根据《条例》,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方可使用「药房」或 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词语。
- 更重要的是,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方可安排在其注册处所展示《条例》订明的标识,即:
- 任何零售商,若非「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使用上述词语(即不可称为「药房」)或展示订明标识,即属违法。非法展示订明标识或使用上述名衔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如何识别「药房」
- 最明显识别「药房」的方法是你可在其处所看到展示的订明标识「」。该标识以红色「十」字为主体,在「十」字中间则是白底印有「℞」的符号,该符号象征「医生处方」。
- 绝大部分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都会展示这标识。展示模仿这标识的其他零售商均不是「药房」。
- 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可使用「药房」。根据法例,「药房」必须在其处所的显眼处展示以下文件:(a) 药剂师的注册证明书、(b) 药剂师当值时间的告示及 (c) 该处所已获《条例》发出的注册证明书。
订明标识冷知识
- 《条例》订明的标识「」为独特的设计。该标识以红色「十」字为主体,在「十」字中间则是白底印有「℞」的符号。「℞」这符号有久远的历史,但未能确定其来源。该符号可理解为「医生处方」的意思,意味着有关处所有注册药剂师可提供配发医生处方的服务。
- 市民要注意避免受「相似」的标识混淆。类似以红色(或其他颜色)「十」字为主体,而中框内使用其他文字、符号或图案的标识,均属模仿。展示「相似」标识的零售商并非「药房」。
「药房」及持牌「药行」的分别
- 除「药房」外,《条例》亦设有「列载毒药销售商」的牌照。「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可销售一般药物,例如伤风感冒药或止痛药。「药行」并没有注册药剂师驻店,不能销售须药剂师监督售卖的药物及处方药物,亦不能使用「药房」的称谓及展示订明标识。
- 有关进一步了解「药房」与「药行」的分别,请参考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网站。(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pharmacy_medstore.html).
怎能确定该店是否药房或持牌药行?
- 持牌药商的名单可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网站下载。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relicList2.html?indextype=4A)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relicList2.html?indextype=3A)
- 另外,市民亦可使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网站的「香港持牌药商搜寻」功能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search_drug_dealers2.html),并输入商铺名称或地址,以查证有关的商店是否药房或持牌药行。(注:暂时该搜寻功能只有英文版本,但如果药商已登记其中文名称,亦可以其中文名称搜寻。)
查询途径
- (一) 药物办公室牌照及监察科零售商监管分组:
- 电话: 3107 3477 或3107 2196
-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20楼2001-2002室
- (二)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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