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料
医疗气体的注册
医疗气体的临床试验
医疗气体的进口/出口
医疗气体的批发
医疗气体的制造
呈报药品不良反应 (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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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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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体的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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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医疗气体产品是否需要在本港注册为药剂制品?
答2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第36(1)条订明药剂制品必须先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在本港销售、要约出售或分发,或为销售、分发或其他用途而管有。因此,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为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亦须符合有关要求。
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会触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最高刑罚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第6级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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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如何申请注册医疗气体产品为药剂制品?
答3 你必须透过药剂制品/物质注册系统 2.0 (PRS 2.0)(https://www.drugoffice.gov.hk/prs2-ext/client_authentication.jsp)递交医疗气体注册的新申请及申请费用。
若申请的医疗气体是在香港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持牌制造商,或与有关持牌制造商订立合约的持牌批发商。若申请的医疗气体是在香港以外制造,注册申请人应属进口该医疗气体的持牌批发商,或海外制造商的本地分支机构、附属公司、代表、代理商或分发商。
当申请获批准及在缴付相关的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药品/制品的注册证明书。
医疗气体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效能及素质方面的标准,才可获批注册。就所需文件,请参阅以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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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注册医疗气体产品为药剂制品时有什么药品标签要求?
答4 药剂制品的标签要求适用于属于上述 答1 规管范围的医疗气体。此外,医疗气体的标签上须标明 ‘For medical use only 只供医疗用途’ 及其标签须备有追溯系统。医疗气体的标签亦须符合其他适用法例或指引对医疗气体安全的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以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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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如何为医疗气体产品订定药品使用期限?
答5 医疗气体产品的药品使用期限须基于在合适的贮存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测试数据。
对于那些非常稳定且久经使用,并一向以有关容器包装及载于其中使用的气体,如果无法提供稳定性测试数据,则须提供理据以支持建议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有关详情,请参阅《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以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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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如我已为医疗气体申请注册并获药品/制品注册证明书,是否可获豁免遵守其他法定规例?
答6
医疗气体同时受香港其他法例规管。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注册的医疗气体须同时遵守其他法定规例及相关指引而不获豁免。申请人应遵守有关条例的所有相关法例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
- 《消防条例》(第95章);
- 《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 《电力条例》(第406章); 以及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业界应就其业务的合法性寻求法律意见。有关香港法例的内容,请浏览电子版香港法例的网站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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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4 我的公司制造气体。我是否需要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申请制造商牌照?
答14
任何公司如要制造任何以气瓶盛载并符合药剂制品定义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均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申请制造商牌照。有关受规管为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的涵盖范围,请参阅常见问题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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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5 如果我打算申请制造医疗气体的牌照,我该怎么办?
答15
有意申请药剂制品(包括医疗气体)制造商牌照的公司,可以表达意向及提交一份相关专案的计划书。意向书及专案计划书和相关的文档可以交往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8楼3817室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辖下的制造商监管分组(电话: 2961 8028,传真: 3904 1225)。
有关公司可能获得安排会面。届时公司须提供资料明确表述品质管制方针、厂房内的各项作业 、所有药剂制品生产及品质控制的操作,以及任何在相连和邻近建筑物内紧密结合的操作。
医疗气体制造商的员工必须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制造商亦有责任为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所有人员提供培训。因此,公司还应准备并提供关键人员(包括负责放行制品的获授权人、生产部主管和品质控制部主管)的个人资料、资历和工作经验,供药物办公室考虑。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 第18条。
当完成厂房的调试和确认,并实施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要求所制定的质量管理系统后,公司可以提出申请制造商牌照 。
有关申请手续及详情,请参阅《药剂制品制造商牌照申请指引》(https://www.ppbhk.org.hk/tc_chi/files/Guidance_on_Application_for_ML_T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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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6 医疗气体的制造商应该遵守哪些要求?
答16
获发牌的医疗气体制造商须确保在处所内进行的所有制造工序和活动,均符合制造商牌照上订明的条件, 并须遵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的规定、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发布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适用的执业守则,以及与药剂制品相关的其他香港法例,包括但不限于:(i)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ii)《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iii)《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 及 ( (iv)《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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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7 医疗气体的制造商应该注意哪些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
答17
制造商应该注意以下两份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发布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
(i) 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出版的《药品优良制造指引》的已刊宪版本,当中的第一部、第二部及附录与制造医疗气体相关。第一部提供了制造药剂制成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则;第二部涵盖有效物质用作原料时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各附录则列明特定活动范畴的详细规定。其中附录六就是关于《制造医疗气体》。
(ii) 《香港药剂制品外包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订立的获授权进行外包装的持牌制造商须遵循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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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8 对于医疗气体制造商的关键人员,有什么资格、经验和培训要求?
答18
根据《香港持牌制造商获授权人及其他关键人员的资格、经验与培训要求指引》(http://www.ppbhk.org.hk/tc_chi/files/Guidance_on_QET_tc.pdf),医疗气体制造商的获授权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必须具备医疗气体制造所需的合适资格、经验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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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 如我已持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的医疗气体制造商牌照/批发商牌照,我是否仍需申请其他法例下的牌照,例如《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答19
医疗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同时受香港其他法例规管。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下取得牌照的医疗气体制造商和批发商并不会豁免该制造商和批发商遵守其他法例的规定。持牌制造商或批发商应遵守有关条例的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i)《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ii)《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iii)《消防条例》(第95章);(iv)《危险品条例》(第295章);(v)《电力条例》(第406章)及(vi)《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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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 如果制造的气体是用作临床患者床边供氧,那么我是否需要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A章)申请制造商牌照?
答20
这取决于这些气体是如何制造的。根据《医疗气体制造、批发、贮存和运输指南》,以下情况是无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A章) 申请制造商牌照: (i) 在医疗机构内就地生产的气体,即在医院或日间医疗中心制造、混合和处理,供机构内病人使用的气体; (ii) 由制氧机或氧气浓缩机制造并于病人床边使用的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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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1 如果我持有医疗气体制造商牌照,该设施是否也可以生产和储存其他非医疗气体(如工业用气体)?
答21
根据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的《药品优良制造指引》附件六,“气瓶和移动式低温容器的检查、准备、充装和储存应与非医疗气体分开进行,气瓶/移动式低温容器不得在这些区域之间互换”。 然而,持牌医疗气体制造商可以在同一区域生产和储存非医疗气体与医疗气体,但这些气体须符合医疗气体的规格,且制造程序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有关证据和资料应妥善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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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2 医疗气体气瓶可以水平地运输吗?
答22
制造商和批发商应制定运输医疗气体的详细程序。为安全起见,所制定的程序应确保所有气瓶在运输期间均由已受训的搬运工加固系稳,并尽量垂直运输,运输重型气瓶时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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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药品不良反应 (AD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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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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