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建造业

1. 引言

建筑工程泛指所有兴建、重建、修葺、保养、改建、拆卸及维修有关的建筑物或基建工程;以及土木工程。

包括范围︰

  • 任何楼房、屋宇及相关的建筑物;
  • 任何道路、渠道、铁路及有轨道的运输系统;
  • 任何海港工程、码头、船坞及海防工程等;
  • 任何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工程;
  • 任何机场及航空有关的工程;
  • 任何有关水务、电力、煤气、电话、无线电或电视的装置或工程。
工程图示

2. 法律上的责任

雇员/工人在上述建筑工程的工作地点内工作时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均受《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其附属规例保障。当中包括一般责任法例。

雇主/东主的一般责任

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范围包括:

  • 提供及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 作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 维持工作地点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况,以及提供及维持进出该工作地点的途径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 提供及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

雇员/工人的一般责任

  • 须适当地照顾自己及其他可能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影响的人的安全及健康。
  • 与雇主/东主和其他人合作,以便他们能遵从法定职务及责任。

其他

工业经营(如建筑地盘)的东主须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9(1)条,以订明表格向劳工处处长呈报。18岁以下青年,除非是合约学徒及认可受训人士,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地盘内工作。 此外,所有地盘工人必须接受认可的基本安全训练及持有有效的建造业安全训练证明书(俗称平安卡)才可以在地盘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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