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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居港未满七年的新来港妇女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领经济援助的个案数字和社署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的个案数字;
(二)有否检讨运用酌情权的程序和准则及社署人员处理上述个案的一致性;若有,检讨结果和跟进工作的详情;若否,将于何时进行有关检讨;及
(三)会否考虑为现时未符合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资格但有实际经济需要的新来港妇女制订一套社会保障政策,以代替运用酌情权向她们提供援助;若会,政策的详情和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居港七年的规定,由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提出,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按规定,市民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不用供款的社会福利。订定这项原则主要的目的,是确保在合理的基础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资助的社会服务。但对于生活有真正困难的个案,社会福利署署长会行使酌情权,豁免就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实施的有关居港规定。现就提出的问题答覆如下:
(一)自有关规定在二○○四年开始实施后,共有373宗单亲个案获社署行使酌情权,豁免居港七年的规定。但社署并无将上述单亲家长以性别作分类的数字。
(二)社署在二○○四年开始推行居港七年的规定时,已向社会保障办事处前线职员就处理行使酌情权发出指引,向有真正困难的人士提供援助。为确保地区的高级社会保障主任能一致地行使酌情权,社署收集了一些典型的个案例子,提供给批核人员作参考之用。
社署根据推行居港七年规定的实际经验,及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后,已将行使酌情权的程序和准则更加清晰列明,其中包括申请人抵港后如何维持生计、造成目前困难的原因、在港的经济及其他资源和可获得援助的途径,以及申请人可否返回原居地。为提高这方面的透明度,社署把这些资料于二○○四年十月印制成《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人须符合的居港规定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小册子,供市民取阅,有关小册子亦已上载于社署的网页。
在处理由不符合居港规定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时,由于每宗个案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社署会按每宗个案本身的情况作出考虑。
社署不时检讨各项对社会福利津贴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审批综援个案的程序,并会按照需要作出改善。
(三)政府对基层市民及弱势社的关顾与承担从未间断。福利开支明显增长,在公共医疗、房屋及教育亦提供大量补贴,筑起全面的安全网。综援是最后的安全网,确保所有人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如有需要,社署社会保障办事处职员会转介综援申请人到其他服务单位或政府部门,接受合适的服务。至于有真正困难的人士,社署署长可考虑行使酌情权,豁免有关居港规定,为他们提供最后的安全网。因此,我们认为无须为未符合申领综援的新来港人士另行制订一套社会保障政策。
另外,对于需要援助的人士,综援并非唯一的途径。有需要的新来港人士不论在本港居留多久,均可按个别需要、经评核酌情获得其他方式的援助和支援,包括就业支援服务、紧急救济、由慈善信托基金拨出现金援助、医疗费用减免、物资支援、转介入住单身人士宿舍及转介到日间援助中心进膳等。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