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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的口头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须根据连续性合约(即根据雇佣合约受雇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受雇,才有权享有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有薪产假、有薪病假、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雇员福利。英国法院在女皇诉就业大臣(ex parte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另一人)一案中,裁定当地一些有关类似上述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规定的法律条文歧视女性,理据是大部分每周工作时数较少的兼职雇员为女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按性别划分,每年因工作量不足或休假以外的原因,在统计前7天内工作少于18小时的就业人数;
(二)有没有研究上述英国案例的判决和其理据是否适用于香港;及
(三)会不会修改《雇佣条例》中有关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规定,以保障兼职雇员的权益?
答覆:
主席女士:
所有雇员,无论是否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都可以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获得工资支付的保障、法定假日、防止歧视职工会、雇员免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雇等保障。雇员如根据雇佣合约连续受雇四周或以上,以及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在符合法例订明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享有《雇佣条例》下的其他权益,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的薪酬、有薪年假、有薪产假、有薪病假、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有关李议员要求的统计数字,在政府统计处定期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中,并没有单就受《雇佣条例》保障的就业人数作出统计及数据分析,因此,我们未能就李议员的提问提供有关的数字。
为了搜集并非以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最新资料,劳工处委托了政府统计处于2006年进行一项有关非「4-18」雇员的专题访问。目前,整理及分析有关数据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待统计报告完成后,我们便会向劳工顾问委员会作出汇报。
至于李议员提及英国法院的一宗案例,由于《雇佣条例》的规定与英国的法例并不一致,雇员从事兼职的情况也可能不同,故此不能作直接比较。我们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研究该案的判决和理据是否适用于香港。
我们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改《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订或放宽有关规定的过程中,我们会参考其他经济体系的相关法例。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及劳工市场的情况各有不同,在检讨有关规定时,我们需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以确保有关法例可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合理诉求及配合社会的整体发展和需要。
完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