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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查询关于美国国务院全球人权报告中对香港政制发展的评论,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七日)作出回应。
发言人表示,在香港的历史上,是《基本法》为香港政制发展第一次订下普选的最终目标。
他说:「中央和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按照《基本法》推动政制发展,以达致普选的最终目标。」
「政府于2005年就2007/08年选举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透过将区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和让他们选出更多的代表到立法会,本能大大提高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并可带领本港政制发展迈进一大步。政府亦承诺,若建议方案获立法会通过,将分阶段取消全部区议会委任议席。」
他说:「这套方案虽然得到社会上大部分市民和过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但遗憾的是,反对派的立法会议员否决了方案,导致香港政制原地踏步。」
发言人续说,政府十分清楚市民对普选的期望,因此,行政长官率先于2005年11月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展开有关普选路线图的讨论。
他补充说,策发会正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的可能模式,作实质的讨论。
「按照《基本法》,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是在于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作提名。
「美国国务院指称,『政制事务局局长建议由16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去审查将来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以确保他们为北京所接受』;这个指称根本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因为特区政府未有就具体的普选模式提出建议,而目前策发会仍在讨论有关的可能模式。」
发言人表示,政府将归纳策发会的讨论及作报告,并会把报告提交中央。
他说:「我们希望外国政府会继续尊重一个原则,就是香港的选举安排是我们的内部事务,并必须按照《基本法》而制定。」
有关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发言人强调,根据宪法及《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的。
「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一般性及没有任何限制的。这原则在香港及香港的法院,是受到充分的承认及尊重的。」
「因此,人大常委会行使该权力并没有、也不会对司法独立、法治,或香港的高度自治有任何影响。」
有关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发言人表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他说:「《基本法》清楚订明了行政和立法机关两者的权责。行政立法关系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财政预算,都必须经立法会通过才能实施。
「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制度下,所有政府的政策及立法建议,均能让香港社会广泛、公开及坦诚地讨论,在有需要时,政府可根据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作出修订。
他说:「特区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基本法》第74条适用于议员提出对政府条例草案的修正案及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
完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