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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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富利佳有限公司的董事唐兆晖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八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该董事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万七千元,因此被起诉。法院亦命令该董事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于法。
完
2007年3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