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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三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4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14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桂记铁铝钢工程有限公司及雅仕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名及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0,607.67元及59,806.14元。
审裁官又下令雅仕化工(香港)有限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子强经营联合运输贸易行、城宝警卫有限公司及陈炳康经营快达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669.14元、29,927.24元及26,083.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萧志扬及邬志辉经营嫦娥制衣厂、联永印染厂及陈华安经营华记建设工程,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556.58元、10,655.12元及4,033.5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80元、320元、110元、250元、140元及140元。
完
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