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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须缴纳按有关土地或/及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租金收入减去拥有人缴付的差饷后的80%)和标准税率计算的物业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1997-1998课税年度至今,
(i) 按物业单位的全年租金收入所属组别划分,政府每年征收的物业税款项总额为何;及
(ii) 每年有多少项物业单位须缴交物业税,并按楼宇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 鉴于政府统计处发表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书》显示,自2000年以来,居住在私人楼宇的「全租户」(即租住整个物业单位的租户)的数目介乎17万至22万之间,为何税务局在有关课税年度每年发出的物业税税单只有大约8万至9万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税务条例》,业主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须按标准税率缴纳物业税,但亦可以选择把租金收入与其他收入一起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i) 1997-1998至2005-2006课税年度,政府每年征收的物业税税款总额载于附表一。
(ii) 1997-1998至2005-2006课税年度,每年业主须就其租金收入缴纳物业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出租物业单位数目如下: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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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年度 出租物业单位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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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注) 222,600
2004-05 213,286
2003-04 211,857
2002-03 208,103
2001-02 213,434
2000-01 213,543
1999-2000 208,638
1998-99 204,688
1997-98 203,944
注:2005-06年度的物业税税单尚未全数发出。
由于业主无须在报税表上申报出租物业的类别,因此税务局并没有按物业类别分项的物业评税资料。
(二) 正如回覆(一)所述,并非所有出租物业的业主均选择缴纳物业税。因此,税务局每年发出的物业税税单数目并不一定反映该年须被征税的出租物业单位总数(即上文表二所列的数目)。
完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