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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三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建议修订若干条例。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表示,建议的综合条例草案是对多条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大致上技术性改善的一个具效率的方法。
发言人指出:「为须予修订的每一条条例或附属法例提出个别的条例草案或附属法例,则是没有效率的做法。」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按早前终审法院的裁定,建议废除《破产条例》第30A(10)(b)(i)条,以免不合理地限制《基本法》及《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旅行权利。
另外,他补充:「香港终审法院较早前在一宗案件中裁定,『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一词在法律与秩序上的涵义,应与《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4(1)、14(5)及15(2)条所指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分开诠释。我们有需要执行这项判决。《社团条例》(第151章)也有类似的条文需要因应这项判决而作出修订。」
发言人说,为反映自杀罪行已被取消,《杀人罪行条例》(第339章)第5(1)条「参与该另一人自杀或」,以及第5(2)条「自杀或」等字句应该予以删除。
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一宗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所提意见,《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其中一条将予修订,以提高妨碍司法公正罪行的最高刑罚。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另一案件中所提的意见,亦导致律政司建议扩大法庭在刑事案中发出虚耗讼费命令的权力。
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修改多条条例,包括《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法律执业者条例》、《高等法院规则》、《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释义及通则条例》和《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
发言人?:「建议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
发言人表示,我们已就立法建议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表示会把建议交由法案委员会审议。
《条例草案》将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7年3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