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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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三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47,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7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金盈电脑商标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813.6元。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Kwok Ping Lam trading as Senior Cargo Co.及标记食品厂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695元及30,639.6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及126元。
完
2007年3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