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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选票详情的安排引伸至适用于区议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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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修订)规例》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该规例把有关让候选人把详情印在选票上的安排,引伸至适用于区议会选举。有关安排自二零零四年起已在立法会选举中实施。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言人表示,建议中的修订目的是方便选民辨认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

  若《修订规例》获得通过,由二零零七年的区议会一般选举开始,区议会候选人可以要求把已经向选管会登记的详情,印在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的选票上。

  根据《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规例》,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可以申请把以下详情印在选票上:
(1) 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和标志;
(2) 候选人的个人标志及照片;及
(3) 「独立候选人」或「无党派候选人」的字样。

  适用于区议会选举的拟议新计划的要点,例如在选票印上已登记的详情、登记程序等,将与适用于立法会选举的现有计划的要点相同。

  《修订规例》建议作出一次过延长登记期,使在四月十六日至六月十八日期间提出的申请,均可在二零零七年的登记周期内处理,使有关登记程序得以在二零零七年底区议会选举前及时完成。

  《修订规例》会在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如获得通过,预期可于五月十八日生效。



2007年3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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