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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六日)代3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1名雇主追讨港币1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日星(日本)贸易有限公司、好时贸易有限公司、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467.9元、9,937.5元及8,283.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8名与讼人,Kwok Ping Lam 经营的Senior Cargo Co、华仁会电器有限公司、林进兴经营的展腾运输公司、壹浩巴士有限公司、刘佑平经营的宏泰中港托运公司、越诚有限公司、Grace Lai Yuk Yan 经营的Le Gala Fashion及钟雄佳经营的丰盛制衣厂,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592.5元、33,075元、9,447.33元、8,652.6元、2,860.45元、1,158.18元、946.19元及279.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6元、106元、80元、140元、190元、150元、116元、70元、76元、150元及130元。
较早前,好时贸易有限公司、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壹浩巴士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17项、6项及12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20,000元、21,000元及14,000元。
完
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