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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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七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8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7,756.3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马光德经营的德兴货运公司及冯玉文经营的文彦投资发展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732.97元及10,368.92,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名与讼人Kwok Ping Lam trading as Senior Cargo Co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6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40元、70元及150元。
完
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