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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1月,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裁定香港电台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违反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并分别向它们发出强烈劝谕和劝谕。裁决的理据是前者制作的一集电视纪录片《同志.恋人》不符上述守则的持平要求和可能对儿童产生影响,而后者于去年10月播放未经掩盖粗俗用语和极度惹人反感用语的电影《秋天的童话》。本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于本月12日的会议通过一项议案,指上述两项裁决分别属性倾向歧视和对创作自由欠缺尊重,并促请广管局撤回有关裁决。此外,部分市民认为广管局的不少成员思想保守、无视弱势社群的需要,而且与主流价值观脱节。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广管局会否按照上述议案撤回该两项裁决;若广管局不会撤回裁决,原因为何;
(二) 是否知悉广管局会否检讨电视节目内容的评审标准,务求尊重创作自由和避免歧视某些社群,以免窒碍传媒机构制作反映大众品味转变及符合弱势社群需要的节目;若广管局不会作出检讨,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改组广管局,加入业界和弱势社群的代表,并且撤销官守成员席位,以加强广管局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是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职责包括确保广播节目内容维持适当标准。我们已要求广管局秘书处就有关广管局的问题第(一)、(二)部分作出回应。我们的回覆载述如下。
(一)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广管局按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要求,回应委员会在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的会议上通过的一项议案。回覆信件指出广管局已按照法律及既定程序处理上述两宗有关广播节目内容的投诉。广管局在作出裁决前,已根据所发出《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的相关条文,仔细研究上述节目、有关广播机构的申述,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广管局在行使权力时,已按照职责行事。根据广管局秘书处所获得的法律意见,该局在行使法定权力而作出裁决后,已履行了其职能,在法律上来说,广管局完全没有权力撤销其作出的裁决。政府尊重广管局对此两宗个案作出的决定。
(二) 在执行其法定职责以确保电视广播维持适当标准时,广管局致力维护香港居民现时享有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
广管局不会预先审查广播内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为广播业定下节目内容的标准指引。这是该局在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后颁布的。广管局会征询广播机构和公众的意见,不时检讨业务守则。事实上,广管局已确立一套谘询机制,包括自二零零五年起每年进行民意调查,评估公众对广播标准的态度,确保有关标准可以充分反映当时社会的尺度。
广播材料中的不良用语,一直深受观众关注。为此,作为广管局行政机关的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在广泛谘询广播业后,编制了一辑不良用语词汇,并会不时作出更新。上一次检讨该辑词汇是在二零零四年进行,下一次检讨将在今年进行。广管局和影视处正研究如何让公众参与这次检讨工作。
(三) 现时,广管局由九名非公职人士(包括主席)和三名公职人士组成,全部皆由行政长官依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委任,任期两年。非公职成员来自各个专业界别,涵盖传媒、社会工作、教育、法律、财务及商业等领域。而公职成员的参予是按其各自的专业范畴(例如通讯业或公众意见等)提供意见,对于需要讨论不同议题的广管局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广管局收到投诉个案后,会依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11(1)条先将个案转交广管局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由七名广管局非公职人士和五名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的非公职增选委员组成。广管局及投诉委员会的组成横跨不同的背景和专业,已确保广管局具备高度的代表性和专业性,能独立地执行规管内容的法定职能和职务。
现行机制运作良好,因此,我们不拟改变现时的安排。当广管局将来有空缺出现,行政长官会继续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委任适当背景的人选,维持广管局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完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