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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团体如希望在二零零七年的登记周期内,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名称、名称缩写及标志;或任何人士如希望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标志,请在四月十六日或之前提出申请。
选管会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说:「根据《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M),立法会换届选举及补选的候选人可申请在选票上印上若干指定详情。」
「这些指定详情包括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及标志;候选人的个人标志及照片,以及『独立候选人』字样或『无党派候选人』字样。」
「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标志,以及个人标志均须事先向选管会作出登记。」
发言人说:「虽然可以随时提出登记申请,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才会在该年度的登记周期内获得处理。」
他说:「在二零零七年登记周期的截止日期(即四月十六日)后提交的申请,只能在二零零八年的登记周期内处理。」
选管会将根据规例所载的准则及程序,谨慎审批所有申请。
获批准登记的申请详情会在宪报公布,并放置在选举事务处,于通常办公时间内供市民查阅。
申请登记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亦可从选管会的网页(www.eac.gov.hk)下载。
《2007年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修订)规例》已在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立法程序。该修订规例旨在把容许候选人在选票上印上若干指定详情的安排延伸至区议会选举。
发言人说:「若修订规例获得通过,那些已就立法会选举向选管会登记的名称、名称缩写和标志,将视作已就立法会和区议会两个选举登记。」
他说:「修订规例生效后,我们将会透过新闻公报通知公众有关安排。」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热线二八九一 一零零一。
完
2007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