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居民获保证可重返公屋居住
**************
**************
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长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除公屋户籍后,将获保证日后有需要时可重返公屋居住。
房屋委员会辖下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今日(三月三十日)通过,由即日起,房屋署会应长者居民的要求,向他们发出「恢复户籍保证书」,保证他们日后重返公屋的权利。
房委会发言人说∶「这样可释除长者居民日后即使健康状况许可也不能重返公屋居住的忧虑。」
发言人指出,房屋署自一九九九年起,要求长者在入住安老院后三个月内,需除公屋户籍。不过,很多长者及其家人都拒绝这样做,因为恐怕日后不能重返公屋的家居住;有时家庭成员亦因此问题发生争。
发言人说∶「为支持政府的『居家安老』政策,并促进公共屋家庭和谐共融,完善有关的安排正合时宜。」
对于同意除户籍的长者,房屋署最近已把回覆期限从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让长者有更充裕时间与家人议安排,并察看能否适应安老院的新环境。
至于本身是户主的独居长者,房屋署一向会在他们入住安老院后收回其公屋单位;亦会应他们的要求发出「保证书」,保证日后可获安置资格。发言人说∶「这个做法将继续维持。」
小组委员会亦通过,容许长者申请保留他们的公屋户籍,惟必须具充分理据。
发言人说∶「他们必须清楚说明申请理由。在申请获批准后,除非收到他们进一步通知或有任何环境改变,否则房屋署不会采取行动把他们的户籍除。」
此外,房屋署最近亦将公屋居民逝世后除户籍的限期,由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
完
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