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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暨颁布十七周年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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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四日)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暨颁布十七周年研讨会上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李(刚)主任、黄(富荣)主席、各位嘉宾:

  还有大约三个月,香港便庆祝回归祖国和落实「一国两制」十周年。我很高兴出席今天的研讨会,和大家一同探讨《基本法》下的法律制度,以及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落实的情况。

引言

  今天在香港提及《基本法》,很多人会联想起有关《基本法》的诉讼。不错,在过去十年,就如何解释和落实新宪法秩序,有过不少的争议,也衍生连串司法覆核的案件。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基本法》不单是具凌驾性的宪法文件,而且涵盖香港政治、经济、民生差不多各方面的范畴。

  回归后,就《基本法》条文提出宪法挑战的第一大案是香港特区政府 诉 马维一案,当时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说过以下的一番话:

  「《基本法》不单是国际条约即《联合声明》下的成果,也是中国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区的宪法。《基本法》落实《联合声明》涵盖的基本方针政策,重点在于保持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的目标,是保障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使香港特区保持稳定繁荣。因此,主权移交后的延续性,是至为重要的。」

  「《基本法》是一份独特文件,既反映两国所订条约,也涉及宗主国与实行不同制度的自治区的关系,订明政府不同分支的架构和功能,并胪列公民的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基本法》起码具备国际、国家和宪法三个层面。」

  我认为所有开放和多元化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均会面对法律争议,我们不必过分忧虑。《基本法》就像为香港特区建造了一套完整的骨骼支架,我们要用实质的经验、本地的立法和法院判案的法理材料去长出肌肉和筋脉,使整个身躯得以发展完备。

  以下,我想简单地用四个方面去抛砖引玉,为大家今天的研讨会提供一些话题:它们分别是「目的」、「巩固」、「豁达」和「前瞻」。

目的

  正如《基本法》序言指出,透过制定《基本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目的,除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外,还在于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香港的稳定繁荣,涉及市民大众的生计和利益,不纯是经济上的考虑,亦包含公平和法治社会的因素,这些都是落实《基本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

  在这里,针对以违反《基本法》为理由司法覆核案的增加,我希望可以重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两次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的肺腑之言:

  「司法覆核的程序,并非解决我们的社会所面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的万应良方。 .....在合法的范围内,社会所面对既错综复杂又艰巨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均只有透过讨论及经过政治体制的适当运作,方能觅得实际的解决方案。」

  事实上,法庭在完全忠于法律原则判案的同时,也能顾及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社会的稳定,例如去年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诉讼中,法庭虽然裁定有关条文侵犯《基本法》所保证的私隐权,因此违宪,但法庭亦考虑到执法机关如被撤除有关调查权力,可能会对治安造成严重影响,于是颁下暂缓执行令,为期六个月,以便政府能在限期前制定对私隐权具足够保障的新法例。终审法院认为,法治须满足维持法律和秩序的需要,并提供能够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在非常情况下,或许须采取非常的司法措施。

巩固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原有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包括普通法)在新的宪制之下除与《基本法》有抵触外,维持不变。

  法治是香港成功及继续成功的关键。维持原有法律和法制的实质和果效,重要性犹如保护香港的根基。法治精神,包括法律不受政治或人为因素干预,持正不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必须努力栽培、推动和实践。

  十年以来,最令香港人及海外投资者放心的就是在新宪制之下,司法独立得到绝对的认同和尊重。《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在法庭审理涉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官司上,政府有时胜诉,有时败诉,这足以证明香港司法独立,并且凸显《基本法》在保障基本人权的成效。

  但香港以普通法为本的法律和法制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首先,因新宪法和人权法所影响,普通法也要与时并进,亦不能避免争议,例如,在反歧视的法律上,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立,又例如言论及集会自由怎样和社会秩序安全取得平衡等,在过往几年,我们都有一些很切身的体会和学习。

  《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虽然这提高了预备案件的难度,但却把香港的普通法丰富起来,令它能更多元地茁壮成长。

  不过提到巩固基本,我们必须谨记《基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我们享有的高度自治都是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而以《基本法》作最终依归。作为拥有香港主权的国家,人大和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亦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这亦是「一国两制」中一个很基本的原则。

豁达

  说到这里,相信回归以来,最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而且该解释权适用于《基本法》的所有条文。香港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须在作出判决前提请人大常委作出解释。回归以来,人大常委曾就居留权、政制发展及行政长官的任期三次解释《基本法》的条文。上述三次释法,都曾经引起社会人士的争议。然而,根据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明显地三次释法均是合法合宪的。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清楚表明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人大常委是一个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普通法律师或许对于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感到陌生,甚至有人觉得不安,但这却反映了中国宪法的规定。根据中国宪法,所有全国性法律均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正如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其中一位非常任法官梅思贤爵士在刘港榕一案中指出,这是香港和内地两个制度在《基本法》之下的连系。

  透过终审法院一连串的历史性判决,人大释法的宪法地位已经清楚确立,而香港亦了解内地法制下法律解释权亦比普通法的规定宽阔。

  不过,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都非常明白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大家都了解为甚么人大释法会令很多普通法的法律工作者担忧香港法制的完整性及肯定性受削弱。因此,我们不会轻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我会竭尽所能,减低释法对法治的影响。这是我一直秉持的原则。

  面对不同制度和不同的意见,虚心的了解,诚意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但我感到欣慰的是,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都是决意以香港的利益为重,这亦是所有香港人的意愿。

前瞻

  回归以来,香港经历了严峻的考验:禽流感、金融风暴、居留权的风波、泡沫经济的爆破、非典型肺炎、经济转型和全球一体化都为我们带来种种冲击。回顾过去,总结经验,相信大家都同意「一国两制」的落实非常成功。这不是我的一家之言,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认同「一国两制」整体上得以成功落实,赞同法治与司法独立依然是香港社会自由开放的支柱,各种自由和权利在香港继续受到尊重和保障。英国外交大臣在最近提交英国国会的半年报告中总结说:「一国两制」的原则大体上行之有效,《联合声明》及《基本法》保证香港人可享有的种种权利和自由,继续得到维护。

  前面的日子,肯定还有很多难度甚高的挑战,我相信我们必须有远见,有勇气,一方面要坚持对基本原则的持守,另一方面又要有兼容的气量,还要积极建立互信,增强沟通,虚心学习彼此的异同。

  除了经济上不断起飞外,其实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是前所未见的。人大透过《1999年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原则写进《宪法》内,以最庄严的方式宣示法治的重要性。近年国家在推行法治方面,更取得长足的进展。除了全力进行有关市场经济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外,亦积极探讨怎样透过法律令社会更和谐,涉及的层次包括社关顾、家庭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我深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一国两制」不应只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实验,而是为国家和香港提供一个崭新的机制,协助两地在经济及法治上继续发展,而在世界上树立一个成功的模式。

  多谢大家。



2007年4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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