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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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贸易公司爱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三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万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零零作出举报。
完
2007年4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