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雇主因短付工资被罚三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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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陈佩珠因短付工资予其印尼籍家庭佣工,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四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短付工资即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涉案的雇主陈佩珠在印尼籍佣工受雇期间,没有按照二○○四年签署雇佣合约时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后短付约一万七千五百元,因此被起诉。
该家庭佣工已于较早时间透过劳资审裁处,向被告取回遭短付的工资及其他终止雇佣合约的补偿。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设有一套有效机制,协助被剥削法定权益的外佣。我们全力执行《雇佣条例》,如有足够证据证明雇主拖欠工资,我们必定会提出检控。」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发言人说:「雇员包括外佣,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完
2007年4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