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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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记洗衣厂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二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因此被起诉。雇主已于开审前支付有关欠薪予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4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