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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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造业判头林敦福,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八千元。
林敦福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林敦福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五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4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