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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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六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照利运输(货箱)有限公司及永合丰织染厂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两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0,065.01元及95,255.6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昌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雅丽阁海鲜酒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52.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26元。
完
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