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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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七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71,000元。另外,积金局代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2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周明奇经营的明奇运输,因拖欠其1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1,312.8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招牌制品材料中心有限公司,及何荣英及谭家莲经营的闲乐园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225.3元及4,056.2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26元及170元。
完
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