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
拟订条例草案,是落实一项世界贸易组织(下称「世贸」)通过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利便世贸成员取得专利药物的仿制药品,以应付公共生问题。议定书一旦落实,可令香港在处理极度紧急的公共生问题时,能尽快进口所需的药物。
根据世贸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世贸成员可以在某些条件及规定下,发出强制性特许,让第三方在未经药物专利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及出售有关专利药物的仿制药品。然而,该协议中有一项条款,规定有关的药品以供该地内部使用为主,故缺乏制药能力的世贸成员将难以使用该强制性特许制度获取仿制药品。世贸在2003年决定,在指明情况下,暂时豁免成员遵守有关的限制,容许他们将仿制药品出口到其他成员地。其后,世贸在2005年12月通过了有关议定书,以便将上述的暂时豁免定为一项固定安排。
有关议定书现时仍未生效。世贸成员可在今年12月1日前,或世贸部长级会议决定的较后日期,接纳议定书;当议定书获得三分之二世贸成员所接纳时,便告生效。
要在香港落实议定书,我们必须修订《专利条例》(第514章)。在制订条例草案时,我们已确保有关的强制性特许制度符合《协议》和议定书的规定。
香港只会在极度紧急的情况下才会利用议定书入口药物。我们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基于公众生理由,宣布香港处于极度紧急状态。在这期间,生署署长有权发出进口强制性特许,让特许持有人在无须有关药物的专利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进口及分销仿制药品。
香港亦可利用议定书,出口仿制药品。如有世贸成员引用议定书,要求进口该等药品,生署署长可发出强制性特许,让本地制药商在无须有关药物的专利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仿制药品,并将药品输出至要求进口药品的世贸成员地。假如拟进口药品的成员地并非处于极度紧急状态,则申请出口强制性特许的制药商须在提出申请前,先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向专利所有人申请授权。若拟进口药品的世贸成员地正处于极度紧急状态,则这些规定并不适用。
为遵守议定书的规定,条例草案亦订明向专利所有人缴付报酬的条文。根据议定书,出口药品成员地的专利所有人可获适当报酬。如出口一方已支付适当报酬,则进口一方毋须再向当地的专利所有人缴付报酬。
在条例草案中,我们建议当香港利用议定书出口仿制药品时,出口强制性特许持有人须向本地的专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报酬。
当香港利用议定书进口药品时,通常毋须向本地专利所有人缴付报酬。然而,假如出口药品的世贸成员地的专利所有人用尽当地追讨报酬的法律补救方法后仍未获支付报酬,则本地的专利所有人便应获支付报酬。我们预期这个情况非常罕有,但在此例外情况下,我们建议由政府支付所需报酬,因为进口仿制药品是为了应付本港的紧急公共生问题,故这个安排是合理的。
至于报酬金额方面,我们建议就个别情况而定。生署署长在谘询知识产权署署长后订定有关金额,但不能超过某一上限。我们现时在条例草案中订明上限为购买药品的总金额的4%。在订明以4%为上限时,我们已参考其他地方的做法,如欧盟、加拿大及瑞士。为了让有关安排具备弹性,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赋权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让他可在宪报上刊登公告,更改上限的水平。在有需要时,我们会因应国际做法,检讨有关的上限是否合宜。
为了保障专利所有人的权益,我们还引入了覆核机制,让感到受屈的人可向法院提出覆核要求。法院有权作出任何合适的命令,包括厘定高于前述法定上限的报酬金额。
主席女士,落实议定书有助处理全球的生问题。我们打算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向世贸发出香港接纳议定书的通知。在此,我促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使香港能在这公共生问题上与国际社会携手合作。此外,条例草案可加强香港处理公共生危机的能力,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我们曾就条例草案内的主要建议征询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出席的委员对拟议中的修订,原则上表示支持。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期望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
完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