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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动议二读《2007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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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7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7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旨在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对采用电子方式预报货物资料的措施作出规定。

  为了推动贸易发展,财政司司长于本年度的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公布了为道路货物清关建立电子预报货物资料系统的措施。推出该电子系统后,除了被挑选作检查的车辆外,所有跨境货车均毋须在陆路边境管制站停车办理清关手续。香港海关也可为多模式联运的转运货物提供更便利的清关安排。举例来说,陆空联运的转运货物现时须同时在陆路口岸及机场接受海关检查;在该电子系统推行后,该等货物只在其中一个海关管制站接受检查便可。

  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在国际和区域层面推行电子清关计划,以提升货物供应链的安全程度,及利便合法贸易活动。国家亦致力推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于2010年或之前,在辖下检查站实施电子清关措施。因此,我们推行电子清关计划符合国际和区域上的发展趋势,并可巩固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地位。

  我们在构思有关电子系统时,一直谘询跨境道路货运业界,并与他们保持紧密沟通。绝大部分业界(包括付运商、货运代理商、速递服务商及跨境货车运输业)的代表,均欢迎政府早日推行该电子系统,并为此订定法律框架。

  我们建议修订《进出口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规定业界以各种不同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时,均须采用电子方式预报货物资料。待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我们会订立《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以配合新推出的电子预报道路货物资料系统。

  为了让议员及公众知道我们拟议订立的主要规定,我们已把有关规例的草拟本提交立法会。这些主要规定包括-

(一)设定18个月过渡期,让业界在过渡期内选择采用新的电子方式预报道路货物资料;过渡期完结后,业界必须以电子方式预报有关资料;

(二)订立原则,清晰说明不履行与该电子系统有关的法定责任的罚则轻重,与违例行为的性质成正比。我们也会订明可在理据充分情况下引用的免责辩护或豁免条文的细则;以及

(三)订明授权香港海关关长在紧急情况下豁免有关电子预报方式的规定。如电子系统出现故障,香港海关可启动应变方案,确保系统故障不会引致交通混乱或影响边境管制站的海关管制工作。

  若立法会通过有关的立法建议和稍后提交的拨款建议,我们会在2009年推出电子预报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并订定为期18个月的过渡期。我们的目标是于2011年年初全面实施以电子方式预报道路货物资料的规定。

  我要强调,过渡期安排旨在让业界有充分时间,做好以电子方式预报货物资料的准备。我们计划明年开始就新的工作流程举办研讨会,以及在过渡期内进行实习训练。我们亦会推出措施,鼓励经常以道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贸易商,在过渡期内尽早使用该系统。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期望条例草案经议员审议后能够获得通过。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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