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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考虑公众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后,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公布管理本港无线电频谱的政策纲要。
该政策纲要涵盖六个范畴,即频谱政策目标、频谱管理的指导原则、频谱使用权、频谱供应(包括频谱交易和放宽频谱用途限制)、用于政府服务的频谱及频谱使用费。
频谱政策的一项新目标,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城市及进入中国内地大门的策略性地位。随香港与内地的经济日渐融合,这项目标尤其重要。
纲要亦清楚阐明频谱管理的指导性原则,就是当非政府服务提供者很可能对频谱有竞争性的需求时,当局会采用市场主导的模式来管理频谱。当有凌驾性的公共政策考虑因素而须偏离]场主导模式时,政府会公布有关的公共政策考虑因素,以提高透明度。
为了让频谱受配者有更明朗的营商前景,纲要说明在持牌人的频谱指配期届满前,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只会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行使《电讯条例》(第106章)赋予其更改或撤销任何频谱指配安排的权力,这些情况包括出现公众利益或国际责任所需、或严重违反指配条件,或解决或减少合法频谱使用者之间出现互相干扰等情况。电讯局长可为不同类别的频谱指配安排定下不同的最短通知期,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向受影响的频谱受配者给予有关通知期。当频谱指配期届满时,如果电讯局长计划更改频谱指配安排,或不再为该频谱指配期续期,电讯局长会在情况许可下给予受影响的频谱受配者最短通知期。
另外,为了给予业界更多有关未来拟在]场推出的频谱数量的资料,电讯局长会每年公布频谱供应表,列出未来三年拟透过公开竞投或招标程序提供频谱的数量。频谱供应表会以滚动方式每年更新,或因应最新的发展情况而调整。
纲要清楚表明长远而言,政府有意在本港引进频谱交易,并会就推行细节进行可行性研究。但由于在香港放宽频谱用途限制的效益仍然存疑,政府短期内不会放宽这方面的限制。
政府会继续采用行政方式管理用于政府服务的频谱,电讯局长将每三年检讨用于政府服务的频谱的使用效率。
由于频谱是宝贵资源,故此,纲要确立频谱使用费会适用于所有作非政府用途的频谱的原则。如果频谱并非透过市场机制发放,则频谱使用费所定的金额,应反映该段频谱的机会成本。但假如获指配频谱用作与公众利益有关的用途,频谱使用费则可相应作出调整。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通讯及科技)黎陈芷娟表示,政策纲要将会为通讯业提供更清晰和更可预测的频谱管理决定,以及为规管机构提供政策方针,以作出规管决定。
黎陈芷娟说:「政府会不时检讨和更新政策纲要,以反映本港及国际上最新的科技、市场及社会发展,以及与频谱政策和管理有关的主要事宜。」
「电讯局长需要时间,把频谱管理的现有安排,按新的频谱政策纲要的指引逐步改变,在此期间,电讯局长会继续履行《电讯条例》的职责,采用现时的指令及控制方式以及新的市场主导模式,管理频谱。」
频谱政策纲要已上载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www.citb.gov.hk/ctb)和电讯管理局的网页(www.ofta.gov.hk)。
完
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