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新法例加强旧式楼宇消防安全(附图)
*****************

  一条新法例将于本年七月一日生效,以改善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说:「政府将会在明日(四月二十七日)于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二○○七年七月一日为《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的生效日期,并会根据建筑物的楼龄分阶段实施该条例。」

  条例实施首阶段将涵盖九千幢在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综合用途建筑物,预期在十年内完成。在首六年,当局会处理当中约五千幢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私人综合用途建筑物;而约四千幢在一九七三至一九八七年间建成的同类建筑物,则会在余下四年间处理。

  在综合用途建筑物的改善计划完成后,第二阶段将会展开,并将会涵盖约三千幢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私人住用建筑物,其中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建筑物会获优先处理,但楼高不多于三层的住用建筑物将可获得豁免。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明白,要部分建筑物的业主遵从某些消防安全规定会有实际困难。因此,消防处及屋宇署在不损害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会以灵活而务实的方式处理个案,例如视乎情况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及放宽甚或豁免某些规定。」

  发言人续说,业主将可获得财政及技术援助。由屋宇署管理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及香港房屋协会的家居维修贷款计划和楼宇维修资助计划将为业主们提供各项的资助及贷款,以便他们进行改善工程。

  消防处与屋宇署会透过巡查、发出劝喻函件、论坛和讲座,向业主及占用人解释新的规定。民政事务总署会继续协助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以便利条例的实施。




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4分

图片 图片 图片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