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营无牌旅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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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被判罚款四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十一月巡查元朗大马路一处所时,在大厦入口处发现该旅馆的招牌。
该名男子承认是旅馆的负责人,单位内有十四个房间供时租和日租用。
根据牌照处资料显示,该处所并未跟据《旅馆业条例》第5(2)条持有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该名男子其后被控经营无牌旅馆。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该署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以确保所有旅馆符合标准,并已获发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