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违反法定假日规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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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有限公司经营的梨花园韩国锅店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以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予一名员工,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劳工督察于今年一月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四个法定假日予一名雇员,却以一笔额外款项代替发放有关的法定假日。
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A(1)条规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项代替放假。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于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于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完
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