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提醒雇主发放假日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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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提醒雇主须让应雇员在法定假日放假,该处是因应近期一宗法庭个案而作出上述呼吁。
优比速国际运通(亚洲)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以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予员工,被劳工处检控,日前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元。
劳工督察于今年一月到该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国庆日和重阳节法定假日予两名雇员,却以一笔额外款项代替发放有关的法定假日。
根据《雇佣条例》第40A(1)条规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项代替放假。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于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于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完
2007年4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