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审裁处就关于中联系统控股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研讯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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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麦明康法官担任主席及以林建教授和吴梓坚先生为成员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已完成对在中联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研讯中被裁定为内幕交易人士所获取利润的金额而进行的聆讯。

  该宗研讯依据财政司司长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出的通知及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出的更正通知而进行。审裁处已完成研讯,并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报告书指出十一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进行内幕交易活动。审裁处继而在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十五、十六及十九日进行聆讯,以处理关于在内幕交易活动中所获取利润的金额、罚款及须作出的命令等事项。

  聆讯结束后,审裁处对十一名内幕交易人士林汉南先生、陈玉女士、蔡鸣人先生、陈丽女士、谢国辉先生、李一栋先生、吴洁莹女士、黄章雄先生、胡敏珊女士、庄慧利先生和庄彬彬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林汉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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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12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725,861元。

陈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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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一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1,748,456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725,861元。

蔡鸣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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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640,909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9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580,689元。

陈丽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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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一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640,909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580,689元。

谢国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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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三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六万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15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943,619元。

李一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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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225,000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725,861元。

吴洁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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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572,295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6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725,861元。

黄章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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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1,195,504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508,102元。

胡敏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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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两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471,155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580,689元。

庄慧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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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两年六个月;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1,273,063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825,000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1,033,405元。

庄彬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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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为期一年;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部分利润的金额港币2,707,560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75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分研讯开支港币1,033,405元。

  审裁处已把上述罚款和相应命令的报告呈交财政司司长及分发予各有关人士。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