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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就《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修订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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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第3、5至10、12、14及16条动议的修订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3、5至10、12、14及16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条例草案第3、5至7、9至10、12及14条修订《雇佣条例》下多项法定权益的计算方法。这些法定权益是代通知金、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不当地终止怀孕雇员的合约的损害赔偿、疾病津贴、在雇员放取病假日时不当地终止其合约的损害赔偿、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雇员在过去12个月或较短受雇期间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或每月平均工资将用于计算该等款项。因应法案委员会及部分团体的意见,我们会就这8项条文提出划一的修正案,以简化平均工资的计算。我现在扼要说明有关的修正。

  我刚才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提及条例草案订有「不予计算在内」条文,以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数额不会有所减少,即在计算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时,当中雇员因为放取《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在雇主同意下的假期,或由于不获其雇主提供工作,因而未获付给工资或全部工资的任何期间,以及就该期间获付给的工资,均不予计算在内,以确保用以计算法定权益的平均工资不会被拉低。

  为了减少不予计算的项目,以回应部分委员及团体对行政工作有所增加的关注,我们提出修订,令到雇主按12个月的移动平均数计算上述法定权益时,雇主就任何指定假期或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均被推定为「工资」,尽管此等款项并不包括在《雇佣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工资内。雇员在过去12个月或较短的期间所赚取的工资,应包括按《雇佣条例》第2(1)条所界定为工作所得的工资,以及各样法定或合约权益的款项。不予计算的款项就是从此等「扩阔的工资」中扣除,用以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款额。

  鉴于部分委员及团体对「不予计算在内」条文中所指的「假期」的定义有疑问,修正案建议在这8项条文内,清楚列明「假期」是指任何雇员根据《雇佣条例》放取的休息日、假日、年假、产假或病假日;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放取的工伤病假,以及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此外,为免生疑问,修正案亦加入条文,说明如雇员就指定假期或不获提供工作期间获付给的工资的数额,仅为雇员在正常工作日所赚取的数额的一个分数,则该期间及所付工资均不予计算在内。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对按《雇佣条例》支付的产假薪酬或疾病津贴、按《雇员补偿条例》支付的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或其他已支付的合约款项的款额仅为在正常工作日所赚取的工资的一个分数(例如为工资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贴、半薪进修假),会否构成某日假期的全部工资这点有所争议。

  在这修正案之下,雇主只须识别没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例外情况,例如无薪假、产假、病假等期间。换言之,全薪假期间,例如法定假日及年假,连同所付数额,均无须剔除出来。此举可减省把所有假期或不获提供工作期间,以及就此等期间所付款项不予计算所需的行政工作。

  条例草案第3、5至7、9至10、12及14条亦订明,当以12个月的移动平均数方式计算雇员所赚取的工资的每日平均款额或每月平均款额并不切实可行时,可以参考受雇于同一地区从事同一行业或职业的相类人士所赚取的工资以计算该款额。

  我们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就上述条文提出修正,订明可参考受雇于同一雇主从事同样工作的人所赚取的工资;如无这人,则可以参考受雇于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或职业从事同样工作的人所赚取的工资。此外,因应委员的意见,在第6及14条中,我们亦删除了对女性相类人士的提述。

  条例草案第6、10、12及14条订明,如雇员已就任何产假、病假日、假日或年假获支付一笔款项,则须从须支付的相关产假薪酬、疾病津贴、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中扣除该笔款项。建议中的修正是技术性的修订,以清楚说明所述款项是指由雇主支付的款项。

  条例草案第6及10条是关于产假薪酬及疾病津贴的新计算方法。现行《雇佣条例》第14(3)条已订明,假若雇员在某一日即使不放产假亦无须工作,则不获付给该日的产假薪酬;而相同的原则亦一般应用于疾病津贴的情况。为了更清楚述明雇员只就雇主通常须付给工资的日子享有产假薪酬或疾病津贴的原意,我们建议修正这两项条文,述明假若雇员在某日即使不放产假或不生病亦不会工作,而雇主通常无须就该日支付工资,所以无须就该日支付产假薪酬或疾病津贴。

  条例草案第8条修订《雇佣条例》第15AA(8)条,是有关计算《雇佣条例》第15(2)条下不当地终止怀孕雇员的合约的损害赔偿。我动议修正第8条,在「每日平均款额」之后,加入「或每月平均款额(视乎何者适用而定)」,以配合按修订的第15(2)条计算代通知金及额外1个月工资的需要。

  条例草案第16条为条例草案的过渡性条文。我动议作出技术性修正,以重编第16条下的条文为第76条,并就根据《雇佣条例》第33(4C)条(即雇员的雇佣合约在其放取的病假日遭终止)须付给雇员的疾病津贴及根据第40A(2)条(即雇员的雇佣合约遭终止)须付给雇员的假日薪酬提供过渡性安排。

  上述各项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全体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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