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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就《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新订条文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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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5A条 ─ 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5A条,有关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新订的第15A条是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我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也提过,现行的《雇佣条例》第49A条规定,每名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备存其雇员在过去六个月雇佣期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

  在与法案委员会讨论时,有委员要求政府考虑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将每名雇主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期间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基于委员的关注,我们现建议在条例草案内加入第15A条,将雇主须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期间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以配合条例草案内提出按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计算法定权益的建议。

  上述新订条文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同意,我希望全体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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