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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雇佣条例》,以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确保在计算《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时,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合约需要支付的佣金。
首先,我要多谢审议本条例的法案委员会各位委员,特别是委员会主席邝志坚议员,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召开了六次会议,就条例草案作出详细的审议,及提出宝贵意见,让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刚才有议员说条例的修改不够快,亦有议员说修改太仓卒,我希望大家公道一点,其实在一年内可以作出修改,大家不要忘记我们首先要考虑判词,接着我们要谘询劳顾会,再草拟修改的法例,亦要谘询人力事务委员会,并由法案委员会审议。其实今次的修订已进行得相当快,我要再次多谢议员给予我们很多宝贵的意见。
刚议员亦有提及,条例草案源于终审法院在去年二月二十八日对一宗劳资个案的裁决,裁决指由于《雇佣条例》的有关条文,并无就按月累积及结算的佣金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因此案中该等佣金不应计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内。为保障雇员的权益,我们有需要修订《雇佣条例》,以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确保「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合约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包括在该等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 鉴于《雇佣条例》内有关产假薪酬、疾病津贴、代通知金及年终酬金的条文的行文,与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条文相似,是次裁决亦可能适用于这些法定权益,故此,条例草案亦建议对这些条文作出相同的修订。
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修订现行的计算方法,以雇员在过去十二个月(或雇员受雇于有关雇主的较短期间)内所赚取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采用较长的参考期,可避免过分倚赖最近数个月的业绩,而忽略过去较长时间的表现。在大部分情况下,十二个月应足以涵盖一个包括淡旺季的营商周期,期间所赚取佣金的多寡可互为抵销。
条例草案进一步订明,在计算雇员过去十二个月, 或较短受雇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时,当中雇员因放取《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在雇主同意下的假期,或由于不获其雇主提供工作,因而未获付给工资或全部工资的任何期间,以及就该期间获付给的工资,均不予计算在内,以确保雇员的法定权益不会因而受到影响。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的过程中,有委员及团体对「假期」的意思有疑虑。因此,政府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令条文更清晰易明。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要求政府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将每名雇主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期间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以配合条例草案内提出按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计算法定权益的建议。政府采纳有关建议,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修订。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有委员认为,采用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会不必要地使赚取固定工资的雇员的法定权益计算变得复杂化。他们建议政府考虑采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非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以计算该等雇员的法定权益。
我想指出条例草案建议采用较长参考期以计算法定权益,是为了回应雇主及雇员双方所提出的关注。事实上,劳工顾问委员会(简称「劳顾会」)曾详细讨论采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或是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的相对优点。劳顾会的共识是,不论雇员是按日、按月或按件计酬,采用后者计算方式会提供一个较稳定、可预测及公平的基础,以计算雇员的法定权益。
根据律政司的意见,当工资是包括《雇佣条例》所订定的不同项目,并且基于各自的雇佣合约条款有所不同而属非固定时,要界定「固定工资」一词是相当困难的。除了法律方面的考虑外,从劳资关系的角度而言,就赚取固定工资及浮动工资的雇员, 提供不同的计算方法,也不理想,原因是此举可能会导致劳资双方就工资是固定还是浮动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见及香港日新月异和性质愈趋复杂的薪酬制度,并鉴于上述终审法院的裁决,政府认为法例必须为法定权益提供可行、可预测及一致的计算方式。
我亦想指出,如雇主能妥善保存工资及假期纪录,作为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则采用十二个月的移动平均数应不会造成太多额外行政工作。
政府理解部分议员及团体关注按十二个月移动平均数方式计算法定权益的行政工作。在听取了法案委员会及有关团体的意见后,我会于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建议,以简化平均工资的计算。
我想强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确保有可行的方法,计算雇员的法定权益。我们有需要尽快修订《雇佣条例》,以堵塞上述终审法院裁决揭示的法例漏洞。政府希望条例草案一经立法会通过,并在完成所有既定程序后即能生效。如果条例草案在今日(五月二日)获得通过,政府会于最短时间内在宪报刊登修订条例。如果一切相关程序都顺利的话,我们预计修订条例(除有关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一项外)可于二○○七年七月实施。
至于有关修订《雇佣条例》第49A条方面,现行的第49A条规定,雇主须存放其雇员在过去六个月的工资及雇佣纪录,而违例的雇主可遭检控。经修订后,雇主须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十二个月。由于条文涉及刑事责任,故须让雇主有充分时间备存其雇员额外六个月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就此,政府建议这项修订条文在上述生效日期的六个月后起实施。
刚才田北俊议员及梁君彦议员都提及佣金可否设置上限,田议员是对的,但这并不在修订条例草案的范围之内,所以我们今日不能作出讨论,但劳方、资方及政府可以就此进行讨论。
另外,就梁耀忠议员所说,政府会努力做好宣传及教育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相关的修正案及新增条文,其中相当部分是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的,而其余修正案则旨在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已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为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修例工作刻不容缓。我恳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