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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立法会选举资助)(申请及支付程序)(修订)规例》将于五月十一日刊宪。该修订规例旨在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计划订定运作程序。
候选人财政资助计划在二零零四年立法会选举中开始实施。为鼓励更多有志于公共服务的人士参选,及营造有利于培育政治人才的环境,由二零零七年区议会选举开始,财政资助计划将扩展至适用于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
委员会发言人今日(五月八日)说:「立法会在一月十七日通过的《200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计划提供法律基础。」
根据修订条例,在有竞逐的区议会选区,候选人可获的资助额为十元乘以他所取得的有效选票总数,或该候选人申报的选举开支的一半,以较低者为准。
至于在无竞逐的选区,候选人可获的资助额为十元乘以该选区已登记选民数目的一半,或该候选人申报的选举开支的一半,以较低者为准。
发言人表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财政资助计划的申请及支付程序与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计划相若,唯一分别是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在申请资助时,无须为其选举申报书的账目提交核数师报告。」
他说:「由于每个区议会选区的选民人数较少,每名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获资助的金额较立法会选举候选人为低。」
「若把核数要求加诸申请财政资助的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审计开支将占去每名候选人可获资助额的大部分,有损财政资助计划的目的。所以,我们不会要求区议会选举候选人为其选举开支账目提交核数师报告。」
发言人说:「为确保公共开支运用得当,选举事务处会尽力查核候选人申报的选举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需要时,选举事务处会要求候选人提供更多资料。至于需要深入调查的个案,则会转介予外聘的核数公司作进一步查核。」
修订规例将于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修订规例将于九月一日生效。
完
2007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