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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规管不良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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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在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缺席期间)的答覆:

问题:

  不少在香港发行的综合性周刊,每期皆有大量与美容及改善身材有关的全页广告。关于规管在印刷媒体刊登的广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在二○○四年曾强烈劝喻两家电视台不应播出某增高器械的广告,因为广管局认为该广告内的声称没有凭据,而相关持牌机构也没有尽力查明有关声称的真确性,在印刷媒体刊登类似的广告有没有受到相同的规限;如果没有,原因是甚么;

(二) 现时有没有措施监管在印刷媒体刊登的文字广告,而其内容是有关美容、增高、减肥及整形手术等事宜,并涉及与事实不符的声称;如果有,详情是甚么;及

(三) 鉴于有不少关于隆胸的广告在上述综合性周刊刊登,政府有没有研究该等广告是不是受《不良医药广告条例》规管;如果有研究,结果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据我了解,现时并没有一套综合性的法例监管林林总总的广告及其内容。但不同的条例及守则,就不同范畴的广告或其声称作出规管。

  就电视及电台广告而言,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及《广播条例》而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广告标准》及《电台业务守则 ─ 广告标准》,规定广告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声称或说明;或以误导手法声称或暗示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有某些无法证明的特性。

  就印刷媒体而言,在香港印刷或制作的报刊,均须按照《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的规定注册。在香港印刷、制作或出版的书刊必须根据《书刊注册条例》的规定注册。此外,在淫亵及不雅内容方面,刊物须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管。

  就整体广告而言,不同条例或守则规管传媒(包括印刷媒体)不得发放失实或虚假广告,例如《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教育条例》、《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银行业条例》等均就相关范畴的广告作出规管,禁止广告作失实陈述、刊登虚假、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等。《商品说明条例》亦有就产品宣传品中有关条例定义的商品说明(包括制造方法;成分;测试结果;用途的适用性和强度等)作出规范,禁止虚假的声称。

  至于守则方面,香港广告商会制定了一套标准实务守则,规管该会会员制作的广告。该套守则规定广告必须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亦分别于二○○五年及二○○六年推出两套《良好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当中包括提醒企业要确保其推广资料及广告内容的真实、公平和合理,不应有误导成分,并须符合有关法例或细则的规定,使消费者获足够的资料以作出购买的决定。另外,消委会协助美容业界制定的《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亦有就业界发出的广告作出了多项建议,鼓励业界自律,发出内容合法、健康、忠实和真确的广告。

(二) 上述的条例和守则,对广告,包括文字广告,作出监管。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声称所影响,推广消费者资讯是重要的一环。消费者充分掌握资讯,便会较易洞悉不当的推销手法。消委会自成立以来,按《消费者委员会条例》下的法定职能,不时搜集消费市场资讯、就不同产品及服务进行调查或测试,并透过举行记者招待会及《选择》月刊等公布结果,以协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选择。二○○四年至今,该会分别就与美容、增高、减肥及整形有关的服务和产品,于《选择》月刊出版过多份报告,就有关的服务及产品的质素和成效等方面,为公众提供独立的资讯。

(三)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禁止为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发布广告,宣称可以预防或治疗该条例附表1及附表2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条例旨在保障公众免因听信这些广告而不当地自行用药或自行治理,延误求诊,以致引起健康或安全问题。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中的「广告」包括任何公告、海报、通告、标签、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头方式或藉产生或传送光或声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不过,有关广告声称的真实性并不在条例的监管范围之内。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附表2订明禁止为矫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术而为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作广告宣传。如广告涉及隆胸等整容外科手术,便会受到《条例》规管。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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