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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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5、17及18条的修正案(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参选权)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想再次覆述,在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特区政府宣布采纳「一人两票」方案时,律政司司长曾提过数个重点。

  当天律政司司长曾这样说过:「行政长官刚才就『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作了简介,现在让我再向大家指出政府在考虑这个办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

(1)首先,参选人本身必须是民选的区议会议员;

(2)第二,参选人必须获得民选区议员提名才可参选;

(3)第三,参选人是由无权在其他功能界别投票的登记选民透过一人一票选出。(换言之,选民基础约三百二十万,即是三百四十三万总登记选民减除二十三万其他功能界别选民而计算出来。)」

  主席,我们再向大家重提这三方面,是和大家谈一下当时的设计和考虑。首两个考虑是,参选人本身必须是民选的区议会议员,而这些参选人的提名人本身亦必须是民选区议员。我们定出这两项条件,就是要继续确保新增的五席依然具有区议会功能界别的特质,让区议员担任参选人和提名人,以至所选出的五位代表依然能够代表区议会。

  至于投票人有三百二十万,这与三百四十三万的全体登记选民是有区别的,亦是建基于这点,我们可以把新增的五席与地区直选区分,这亦是吴霭仪议员在过去数天多次提过前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所提过的一个观点。主席,这些全是我们最根本的考虑,是不可以迁离的。我们要符合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二○一二年要有三十五席功能界别议席,及三十五席地方直选议席,合共七十席。所以,我们要维持这新增的五个功能界别议席与区议会功能界别有联系才可。

  我们亦考虑过三位议员今天提出的建议及修正案。吴霭仪议员就第15、17及18条提出的修订,其实是建议有资格参加区议会选举的人士可获提名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有资格参加选举的人士,其实是三百四十三万的全体登记选民。她所指的人数,其实比我们现时设计的三百二十万更阔一些。

  但我想再说,刚才讨论了很多有关「三权」到底应分开还是结合。主席,我们对于这新增五席的设计,其概念是很明确的。参选的人和提名的人本身都是民选区议员,其民主基础是很清楚的。这些民选区议员本身是由三百四十三万登记选民选出的,所以完全有充分的民主基础代表社区参加这五席的选举。至于投票人方面,由于有三百二十万的登记选民,亦是非常民主的。所以,我明白为何公民党会从他们的理念分析,会认为这「三权」在二○二○年的普选应该结合。将来如何达至普选,我们会按照《基本法》和普及、平等的原则而达至。但今天我要重申,这新增的五席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不论是参选或是投票,都是非常民主的,所以我们不建议大家支持吴霭仪议员的修订。

  主席,至于黄国健议员的修订,我很明白他们就这套修订已很详细考虑,亦很欣赏他仔细地考虑了我上次向他提及的理据,即曾任的区议员可能有部分在以前某次的选举中落败,现在却容许他们未再经选举测试,便参选「超级五席」选举是否恰当?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黄国健议员说,就算以前曾在只有万多名选民的选区落败,也不表示在今次有三百二十万人的选举中会落败。我接受在逻辑上有这可能性,但既然打「大仗」可能会赢,但为甚么不先打场「小仗」,在只有一万七千多名选民的选区先胜出区议会议席,继而参加另一场更广阔的比赛。

  主席,至于谢伟俊议员提出的修订,我真的很欣赏他独到的分析及用以表述他的意见。但因为我代表政府作回应,不能像汤家骅议员那么般潇洒地回应,我只可以「执正」来做。

  首先,如果以身高、入息规限来参选人士的参选资格,我恐怕与《基本法》第2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违背。至于谢伟俊议员说选举经费不设上限,倒不如取消六百万元的上限。我因为有两个考虑,所以不能认同。

  首先,特区政府多年来都为香港的竞选经费设限,是希望不同背景的党派或候选人都有比较充分的条件参选,不会令有资源的候选人或党派独大。我们亦不认同香港在此阶段开放电子媒体让候选人可在竞选期间在电台、电视台卖政治竞选广告。至于六百万元的竞选经费上限是否恰当,大家在刚才一节的辩论已看到有某些党派认为六百万元太多,需要分散给五区。所以如谢伟俊议员依然坚持不设上限,我相信在议会内得到支持的机会比较低。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