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拘捕十四人涉嫌盗用「缴费灵」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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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商罪科)探员拘捕了年龄介乎十九至五十岁的十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涉嫌盗用「缴费灵」账户。

  警方由三月至九月期间,共接获五名「缴费灵」账户持有人报案,声称其银行存款经「缴费灵」账户被非法提取,涉案的损失金额合共超过二十五万元。有关案件由商罪科科技罪案组跟进调查。

  探员经深入调查后,于三月开始采取行动,在全港多个地点拘捕了年龄介乎十九至五十岁的十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行动中,警方亦检获一批电脑器材、手提电话及银行提款咭等证物。

  被捕人士涉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盗窃」及「洗黑钱」被拘捕。

  警方呼吁市民必须小心保管其个人资料及密码。若市民须将资料储存到电脑或其他电子产品时,必须小心电脑或电子产品因意外遗失、被窃、电脑病毒感染、黑客入侵或经点对点分享软件而导致资料外泄。

市民使用电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避免前往及浏览可疑的网页;
- 不要下载来源/性质可疑的软件,以免被恶意程式入侵;
- 使用妥当的密码,并定期更改;
- 妥善保管涉及个人私隐的档案;
- 检查防火墙程式设定;
- 更新修补程式档;
- 更新防毒软件及间谍软件之病毒定义档;
- 定期使用防毒软件扫描电脑;及
- 切勿于不同的账使用同一组密码。

  警方提醒市民,很多适用于现实世界的法例亦可用于网络世界,所以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

  任何人如触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此外,任何人借出银行户口供他人使用,亦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最高刑罚为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十四号



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