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捍新闻自由」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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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捍新闻自由」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议案提出的意见,我谨作一些回应。

  刘议员这一议案,引述九月份一次民意调查,指公众对新闻自由的满意率下降。这固然可以引起我们注意和警惕,但正如黄定光议员所讲,这是否就得出结论谓这是由于「当局限制传媒」,当中其实欠缺严谨的逻辑关连。公众的担心,又是否有如刚才两位议员所讲的,是因为知道有传媒大亨暗中作出的政治捐献?所以,尚需要作更多的调查和研究探讨。

  我在第一次发言时已经说明,新闻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政府发放的信息,要通过大众媒体传送给香港市民。政府致力提供合适的环境,让新闻业自由发展。事实上,香港的传媒发展蓬勃,本地和国际的报章杂志自由报道香港及外地的新闻,及就政府政策、社会状况等作出评论。目前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远超出于九七回归之前,亦比得上世界上最发达的地方。

  特区政府无意限制传媒的采访自由。中央官员或外国政要访港活动,政府新闻处会致力协助为传媒采访提供方便。每次活动都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安排,尽量兼顾保安、采访和活动本身等的需要。每一次安排,是否都做得最妥当,固然可以检讨、调整,以至汲取经验,政府新闻处与传媒会继续沟通。就如今年以来,先后从北京来港访问的,有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和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传媒对两次的采访安排有不同的反应。所以单凭一次的采访安排,不能得出结论,说政府刻意限制采访自由。

  关于保安与采访工作之间,如何取得适当的平衡,警务处处长已于昨日与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代表会面,就突发事件发放信息的做法,交流意见。会上,警方已同意继续改善现有信息发放机制,并会就此继续与传媒交流。我知道警方正就信息发放机制进行检讨,研究利用资讯科技,将发放信息的程序进一步优化。

  政府各纪律部门均十分尊重传媒机构的采访自由,尤其在事件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或重大事故时。有关纪律部门在处理个案的信息或向外发布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和确保符合《公开资料守则》中规管披露第三者资料的各项重要原则。我们明白,在涉及重大事件的时候,公众利益会凌驾于个人私隐,所以纪律部门会考虑尽量发放信息,有关纪律部门在可行范围内对保护私隐会作出适当安排,尽量尽快向传媒机构发放这些突发事件的信息,尽量利便传媒的采访工作。警务处已于本年十月采取优化措施,改善突发事件信息发放机制。同时,消防处亦会在引入数码无线电通讯系统的过程中,继续与传媒机构和记者团体保持联络,以期完善发布紧急事故资讯的安排。当然,任何向外发布的信息不可影响部门在处理紧急事故中的机密行动、拯救或调查,更不能影响到可能与事件有关的司法程序。

  政府有责任发放资讯予公众。我们相信经过与传播媒介的沟通、不断磨合,日后定能更快速地透过不同的渠道发放资讯,让传媒及市民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政府的工作和政策。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否决原动议。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