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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黄静文今日(十二月五日)下午出席海南(香港)经贸旅游文化活动周开幕式。以下为她在仪式开始前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有留意到一些报道,是关于互联网专业协会有限公司的若干会员,可能因为丧失了会员资格,而没资格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资讯科技界别分组中投票。我想指出,在选举事务处制订二○一一年的选民登记册时,已发信予所有组成团体,请他们根据相关的法例要求及法例下订明的不同界别分组的选民的资格,提供他们的会员的资料。根据这些组成团体所提供的资料,选举事务处便制订了二○一一年的选民登记册。我们留意到关于互联网专业协会的报道后,选举事务处今日已发信予该会,请他们审查一下自己会否有些会员本身已丧失会员资格,致使他们没资格在本星期日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若是有这情况,他们需把这些会员的资料交回选举事务处跟进。选举事务处亦要求该会通知有关会员,若他们已丧失资格,便不要在本星期日的选举中投票,因为任何人士如明知自己没资格在选举中投票,而却投了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他们是触犯罪行的。所以我们特别叮嘱该会通知有关会员,不要前往投票。
除此之外,选举事务处亦有发信予其他界别分组的组成团体,请他们亦审查一下自己的会员,会否在二○一一年的选民登记册制订后丧失了会员资格,致使他们没资格在本星期日投票。若有这情况,他们需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并请有关会员在本星期日不要投票,因为这是会有后果的。我先回答大家的提问。
记者:政府有否要求iProA(互联网专业协会)何时要交回有关资料?你提到在公布选民登记册前已要求他们更新会员资料,若现在发现有些人已不是会员,这会否涉嫌有欺诈的意图?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请iProA尽快向选举事务处交回有关资料,因为投票将在本星期日进行,所以我们希望iProA可尽快于本星期内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而无论如何,他们都应通知有关会员没有资格而投票的后果。
关于选民登记册方面,组成团体是根据制订选民登记册当时的会员资料,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有关资讯。当然,正式的选民登记册制订和公布后,有可能有个别会员的情况会有变,举例说在某些专业界别,可能他们的会员例如因一些纪律行动而丧失了资格,若真的有这种情况,这些人士若已丧失了会员的资格,他们即不能在本星期日投票。所以,我想最重要的是要视乎在团体提交资料时,有关人士是否仍然有会员的资格,以及在投票的一刻他们是否仍然有会员的资格,致使他们可以在选举中投票。
记者:今日有六名被告就在区议会选举中涉嫌舞弊的情况提堂,已可证明区议会选举中有不公平的情况,会否有机会有部分选区需要重选?另外,ICAC(廉政公署)会处理部分个案,但若有一些不涉及刑事而有关选民所登记的地址是有问题的话,你们会如何跟进?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数个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不方便作出评论。但我想指出,根据《区议会条例》,若在区议会选举过后有候选人认为在选举中有一些关键性的欠妥之处,根据法例,他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选举呈请,他当然要提出理据,到最后如何处理他的呈请,则要交由法庭处理。
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若有个案或投诉所牵涉的选民未必有在选举中投票,即表示不牵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纯粹是在选民登记申请表格上怀疑填写了一些虚假资料,这牵涉虚假声明,会交由警方跟进。
记者:今日有报章报道,关于一些选委会的种票情况,本星期日即将举行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但现时整个制度千疮百孔,当局是否有必要把选举煞停,推倒重来?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在制订选民登记册时,选举事务处是有发信予所有组成团体,请他们按照相关法例的要求及选民的资格,向我们提交会员的资料。选举事务处亦是有覆核过,然后才制订选民登记册。在临时选民登记册公布后,亦会有一段期间让公众人士查阅登记册,然后若他们认为存有问题个案,可提出反对或申索,这会由审裁官处理。所以,这部分的程序是很严谨的。若真的有个别的个案,有关选民在选民登记册公布后情况有变,使有可能丧失其资格,选举事务处现时亦正与所有组成团体跟进,所以本星期日的选举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并没需要更改或延后举行等,因为现时我们已有一套程序处理。
记者:区议会选举已举行了一个月,刚才你提到若要提出选举呈请,需在两个月内提出,但若在未来一个月陆续揭发出有怀疑种票事件,在呈请方面是否会有影响?其后是否可以继续提出呈请?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根据法例,有关呈请一定要在选举过后两个月内提出,判决或有关聆讯则当然要视乎法庭方面,但这不会影响在本星期日举行的界别分组选举,因为界别分组选举的选民,其资格在法例中已订明,有关的选民登记册亦已公布。我刚才解释过,选举事务处现正就一些经传媒报道过的个别界别分组个案进行跟进工作。除此之外,选举事务处已向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选民寄出投票通知书。除投票通知书外,亦夹附了由廉政公署制作的单张,向选民解释并请他们注意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的规定,当中包括如有选民已丧失投票资格,却仍在本星期日的选举中投票,即属刑事罪行。我们会再三提醒有关选民或可能已丧失投票资格的人士这有关情况。
此外,正如我刚才所说,选举事务处亦正与个别的组成团体跟进。我想多提一点,就是我们在收回这些团体于本星期内交回的资料后,若时间许可,选举事务处会发信通知这些个别在选民登记册上的人士,若他们已丧失投票资格,我们便会提醒他们不要在本星期日的选举中投票。否则,若他们明知自己没资格而继续投票,即属刑事罪行。若时间许可,选举事务处就会这样做。除此之外,若选举事务处获得有关资讯,即在未来数天可掌握得到哪些登记选民已丧失资格,选举事务处即会在本星期日当天在投票站的选民登记册上,于有关已丧失资格的选民姓名旁边加上记号。若这些人士届时仍然前往投票站索取选票准备投票,投票站的当值同事即会提醒他们已丧失投票资格,请他们不要投票。这是选举事务处会采取的一些安排。
记者:(关于有怀疑前中联办人员参与区议会选举)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首先,根据《区议会条例》第二十一条,当中订明甚么人士有资格参选,包括年满二十一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他获提名前紧接的三年是通常居港,他亦不可以丧失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在法例下亦有订表明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这些情况包括,举例说是被判处监禁、破产、或是精神上没有行为能力等。因此,在候选人或有意参选的人士获提名后,该选区的选举主任都要按法例下订明的规定去审查这些获提名人士到底是否符合资格作为候选人,及是否有资格当选。因此,在十一月六日进行的区议会选举是按照法例下的规定来进行的。所以,若选举是按照现行法例来决定候选人的资格或其当选资格而进行,该选举便是妥为举行和作出的。
记者:现时有很多人澄清,他们没有更改地址,但却到了另一区投票,其实这是否违法?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首先,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记成为选民时,要在申请表上填报他在港的主要或唯一的居所。若他在登记成为选民后更改了居住地址,我们当然希望,并呼吁、鼓励他通知选举事务处更新其资料,好让选举事务处把他编排在适当的选区内投票。若有些情况可能是,他在正式的选民登记册公布后才搬家,当然我们按照实际上制订选民登记册的时间表是未能将他的资料更新。因此,我相信大家都是理解的,若有人在搬家后未能及时更新他的住址,并非他有意不作出更改,而是由于正式的选民登记册已经公布,这些情况我相信大家都是能够理解的。若有些人士是在申请表格上填报一些虚假的资料,刚才我提过,我们会把这些个案交由警方调查。若他是提供了虚假资料,他根本是没资格在该选区投票的,而他在十一月六日当天是有投票的话,这些个案便会交由廉政公署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跟进及调查。若有足够证据,廉政公署便会提出检控。
记者:发信其实是否不够?因为本星期只有几天,在信来信往的过程中,是否会有延误?另外,有些选委已返回内地居住,在香港是没有地址的,那他本星期是否可以投票?
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刚才我已提及,选举事务处除了发信通知iProA外,其实亦已联络上iProA,请他们尽快审查自己会员的资格,看看是否有些已经丧失资格,以及提醒有关人士若已丧失资格便千万不要在本星期日投票。我刚才已经说明,除了这方面外,选举事务处若已知悉有些会员已丧失资格,便会在选民登记册上于他的姓名旁边加上记号。若这些人士在本星期日到投票站想参与投票,我们的同事会提醒他们不要投票,否则他们会涉及刑事罪行。如有任何人士明知自己没资格投票而仍然投票的话,就此方面,我们会多管齐下地做。我刚才已说过,我们寄给选民的通知卡已提到有关《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规定。
另外,刚才我已提过,最重要的是,如有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想登记成为选民,他需要通常居港,亦要填报他在香港的主要或唯一的住址。那如何界定为通常居港?这要视乎个别情况,若一名已登记的选民只是暂时离开香港,举例说他要出外公干、工作或旅游等,只是一些暂时的情况的话,他惯常是在香港居住,在香港亦是有居所的,我们会就个别个案考虑不同的情况来看看他是否通常居港。因此这是视乎个别个案的特别情况,不能说他有一段时间不在香港居住便「一刀切」地说他们是否通常居港。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