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帮助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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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大辉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现时,特区政府所采用的中小型企业(中小企)的定义为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一百人的企业,或任何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五十人的企业。随经济发展,香港现时不少企业实际雇用人数少于十人,有些公司甚至只有一名员工,属于微型企业(微企)。当经济一旦逆转,这些微企面对生意额减少和成本上涨的情况,将会首当其冲,难以继续经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现行采用的中小企的定义,所参考的准则为何及何时开始使用该定义;会否因应现时的经济情况,检讨该定义,重新制订切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中小企定义(包括订立微企的定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统计现时全港微企的数目及了解它们的营运模式,制订政策向微企提供更多专项的政策支援(包括协助微企融资和开拓市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为微企、中小企及大型企业引入不同级别的利得税率(包括为微企订立较低的税率及提供较多的税务宽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现时,「中小企业」是指聘用少于一百名员工的制造业公司和聘用少于五十名员工的非制造业公司。我们于一九九四年开始应用这个界定。用企业的雇员人数来界定何谓中小企业,是不少其他经济体系的做法,亦能有效反映香港的状况。根据上述的界定,香港于一九九四年共有约三十万间中小企业,占本地企业总数逾百分之九十八,其中约百分之八十九是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即所谓「微型企业」。在二○一一年年底,有关的数字相若:中小企业总数维持约三十万间,占本地企业总数逾百分之九十八,其中约百分之九十是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换言之,本地企业向来绝大多数都是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

  我想强调,最重要是特区政府在制定支援企业的政策时,考虑应受惠对象,确保支援政策能到位,而非受现行所采用的中小企业界定所限。例如,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的受惠对象,便不限于上述界定的中小企业,只要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注册、在香港有业务运作,并在申请担保当日最少已营运业务一年的企业(上市公司、贷款机构及其联系公司除外),均符合资格申请。另外,在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下,只要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在香港的员工人数少于一百人的「非大型公司」(注一),均符合资格申请。

  至于制订政策向微型企业提供更多专项的政策支援,正如我以上所述,本地企业向来绝大多数都是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因此,对中小企业的支援措施,主要的受惠对象其实向来都是这些微型企业。举例来说,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的「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为中小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提供资助,每间中小企业的累积资助上限为十五万元。资助上限并不因微型企业的细小规模而降低。事实上,同样的资助额对细小规模的企业的支援效用自然相对较大。截至二○一二年四月底,基金一共批出超过十四万三千宗申请,涉及的资助总额约二十一亿三千万元,当中约百分之七十九的申请来自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此外,工贸署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为中小企业获批的银行贷款提供最多百分之五十的信贷保证,每家中小企业可获的最高信贷保证额为六百万元。截至二○一二年四月底,工贸署在计划下合共批出超过二万五千三百宗申请,涉及贷款总额约三百八十二亿元,当中约百分之七十的申请来自雇员人数少于十人的企业。由以上的数据可见,我们现时针对中小企业的措施,已能照顾到细小规模的企业,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支援。

  我们认为现时中小企业的定义有效反映现实状况;而我们支援中小企业的措施亦能有效地帮助包括细小规模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再者,一个常设的中小企业的定义,能有效地追踪有关情况的转变。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并无需要重新制订中小企业的定义,包括订立微型企业的定义。无论如何,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不断留意市场的变化,检视各项支援中小企业的措施,以配合业界的需要。

(三)现行的利得税单一税率已反映能者多付的公平原则。香港的利得税税率亦是全世界最低之一。在2010-11课税年度,接近九成公司(包括中小企业)无须缴税,只有约九万家公司缴纳利得税,而缴税最多的一千四百间公司所缴付的税款已占公司利得税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九。引入利得税累进税率,不但不会让已经无须缴税的中小企业受惠,反而会进一步把利得税收入集中于极少数的企业,容易造成税收不稳。

  现时企业已可从应课税利润扣除所有营运开支和法例准予的资本性开支。若为中小企业提供较多的税务宽免,会有违一贯的税务中立的原则,亦容易造成避税漏洞。

  此外,2012-13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亦已公布一系列协助企业减低经营成本的措施,以期在外围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支援,从而提升他们的竞争力。

  多谢主席。

注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便属于大型公司-
i. 上市公司
ii. 于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之日常经营业务的现金流至少达港币二千万元;或
iii. 拥有市值(或公司资产)至少达一亿港元。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