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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悉,现时某些公共屋由于总楼面面积已超出有关的规划上限,或者受到地契条款所限,所以难以增建或改建屋内的公用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全港所有公共屋(包括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屋)所在土地的准许地积比率,以及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实际地积比率、总楼面面积及内公用设施的楼面面积分别为何(按附表列出);
(二)按照屋类型(即(i)由房屋署管辖的公共租住屋、(ii)租置屋及(iii)内有属于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的公共屋)划分,改建屋内的公用设施分别涉及哪些程序(包括需否补地价)及审批准则为何;
(三)过去五年,申请在公共屋范围内增建公用设施而被有关当局否决的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公共屋名称、涉及的设施及其面积,以及申请被否决的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公共屋的公众地方的上盖面积是否限于有关的土地面积的某个百分比之内;如是,详情为何,有盖的行人道及休憩处是否计算入上盖面积?
答覆:
主席:
政府以不同形式(包括接管令及土地契约等)批出土地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发展公共租住屋(公屋屋)。视乎批地方式,适用的条款及条件也有不同。
就根据接管令授予房委会管理权的公屋屋而言,房屋署如要进行公用设施的改建或加建工程,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适用于有关屋的规划要求(包括地积比率的限制)。
就以土地契约方式批地的屋(包括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屋及有拆售资产的公屋屋),在进行公用设施的改建或加建工程时,除了要符合《建筑物条例》及相关的规划要求外,亦须符合土地契约内的有关条文。房屋署特别要遵守土地契约条款,其中包括地段内各项物业设施的用途、面积规限等,如需修改土地契约的有关条款,业权拥有者须向地政总署及相关部门申请并按需要缴付补价。
我现就胡志伟议员的提问答覆如下:
(一)公屋屋及租置屋所在土地的准许地积比率,是按照分区计划大纲图所规管,屋的接管令或土地契约并没有列明该限制。我们现将相关资料表列于附件。个别屋在落成后,或会按居民的需要作改建或加建工程,从而令有关屋现时的总楼面面积及实际地积比率有所更改。个别屋(及其内的公用设施)的楼面面积,需要按现行相关法规及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如适用)作详细检测后才可确定。
(二)及(三)一般而言,在没有拆售资产的公屋屋,房委会会根据接管令获政府授予管理权处理屋公用设施的改建。如要进行改建工程,该项工程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适用于有关屋的规划要求。至于有拆售资产的屋则以土地契约批地,有关工程除了要符合《建筑物条例》及规划要求外,亦须符合土地契约内的有关条文,如工程涉及放宽或更改土地契约条款,例如增加楼面面积,便须向地政总署申请,该署会决定是否需要因为更改土地契约条款而要求补偿地价。
租置屋亦是以土地契约批地,如要在公用地方进行公用设施改建工程,业主立案法团须向地政总署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工程涉及放宽或更改土地契约条款,地政总署会决定是否会就有关申请要求补偿地价。
房屋署为公屋屋进行改建设施前,会研究每项工程在技术及规划限制方面的可行性,然后按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过去五年,并没有相关被拒绝的个案。
(四)根据《建筑物条例》,位于屋公用地方的有盖建筑物,均须计算在总楼面面积内,并须符合有关屋之地积比率,以及土地契约的限制(如适用)。
完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