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修订《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及《公司(非香港公司)规例》开场发言(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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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订《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2013年第77号法律公告)、《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2013年第78号法律公告)及《公司(非香港公司)规例》(2013年第79号法律公告)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在本年五月,我们向立法会提交第三批根据新《公司条例》制定的附属法例。就这批附属法例,立法会的相关小组委员会提出一些建议,对其中三项附属法例作出修订。政府当局接纳这些建议,因此于今天立法会会议提出三项议案以修订该等附属法例。此外,小组委员会亦已完成审议一项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新《公司条例》制定的法院规则。该规则须经先审议、后订立的立法程序。我稍后会提出议案寻求立法会批准该法院规则。

第一项议案: 修订《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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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提出的是三项为修订附属法例的议案中的第一项,旨在对《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作出修订。根据新《公司条例》,每间公司均须具备一套章程细则,以订明公司内部管治的各项安排。《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提供三套章程细则范本,以供在新《公司条例》下成立的不同种类公司选择采用。一如现行《公司条例》的安排,这些范本均属自愿性质,公司可按其本身情况采纳有关条文,其目的是方便成立公司,并无硬性规管功能。

  小组委员会普遍欢迎该三套章程细则范本。当中小组委员会认同有关候补董事条文的原意,但同时建议可在草拟方面作出调整,令使用者更易准确理解当中的详细安排。此外,政府当局经再检视其他条文后,认为若干条文的中文文本可作轻微修改,使中英文本两者更为相符。就此,此项议案提出多项纯属文本上的修订,没有改变条文的原意。这些修订均已获小组委员会支持,我期望议案获各位议员支持。

第二项议案: 修订《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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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项议案旨在对《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作出修订。《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乃根据新《公司条例》第356条及657条订立,当中订明有关索阅由公司备存的公司纪录的安排,包括备存纪录的地方、查阅纪录及提供纪录文本这三方面的规定。

  其中就提供公司纪录文本,此项规例载有条文,对公司提供文本的时限作出规定。根据第11(1)条,公司须在收到要求或获缴付订明费用的日期后的五个办公日内提供有关文本。这项规定一方面旨在尽量减轻公司合规负担,另一方面可让提出要求者能于合理时间内取得公司纪录的文本。

  在审议期间,小组委员会曾关注中小企业或会因无充足人手,而无法符合法例要求。小组委员会并达成共识,建议上述法定时限延长为十个办公日。此项议案是参照了小组委员会的共识而对该条文作出修订。

第三项议案: 修订《公司(非香港公司)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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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项议案则旨在对《公司(非香港公司)规例》作出修订。《公司(非香港公司)规例》乃根据新《公司条例》第804条及805条订立。此项规例订明若干适用于非香港公司的详细程序事宜,以实施新《公司条例》第16部的有关条文,例如非香港公司在注册时所须提交的文件,以及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具体规定等。

  在小组委员会审议此项规例期间,小组委员会对中文文本的若干条文提出了一些草拟及技术性质的意见。我们同意对该等条文作出轻微修订,以改善条文的草拟方式及使其与英文文本更为一致。这些修订并不会改变有关条文的原意,并已获得小组委员会支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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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今天我所提出的四项议项如获通过,立法会审议三批共十二项根据新《公司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的工作将告完成,我希望借此机会对小组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其他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人员表示衷心感谢。过去六个月,小组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对附属法例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使条文更臻完善。完成十二项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让我们向在明年第一季开始实施新《公司条例》的目标迈进重要一步。我们将在未来数月继续进行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在本年第四季制定新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及就相应修订更新个别附表的条文。我期待与各位议员继续合作,完成最后阶段的立法工作,以实施新《公司条例》,确立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人现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第一项有关在新《公司条例》下制定的附属法例的议案,修订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的《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并期望获各位议员支持。多谢主席。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