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新《公司条例》动议的决议案就批准《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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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新《公司条例》动议的决议案就批准《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以我名义提出的第四项议案,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订立的《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

  《程序规则》乃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新《公司条例》第727条订立的附属法例,并按立法会「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制订,以订明原讼法庭就不公平损害呈请进行的法律程序。

  所谓不公平损害呈请,一般指公司成员或前成员如认为公司的事务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权益的方式处理,又或公司拟作出或拟不作出某项作为会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权益,该成员可向原讼法庭提出呈请,寻求法院颁令以作补救。有关此方面的详细规定已在新《公司条例》的主体法例中订明,《程序规则》则旨在订明有关不公平损害呈请的法律程序事宜,内容分四方面-

(一) 在提出呈请方面,《程序规则》订明呈请须以附表所指明的格式提交,当中须述明呈请理据及寻求颁令的条款;

(二) 《程序规则》亦订明呈请人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呈请文本送达公司及其他答辩者。法院将订出回报日,届时各方须听取法院就诉讼程序的指示;

(三) 法院在回报日或其后可就程序及其他事宜作出指示,《程序规则》列明可予指示的事宜;及

(四) 在法院颁令后,有关命令须按照《程序规则》草拟及送达。

  上述规则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制订,内容大致依循现行《公司(清盘)规则》和司法机构《实务指示》的相关条文,并增补多项技术性条文。这些增补条文包括说明法院若要求就命令刊登公告,法院亦须就刊登的方式及时间作出指示;并厘清若呈请同时涉及将公司清盘时,《公司(清盘)规则》及《程序规则》应分别如何适用于该项呈请。这些技术性条文将有助处理不同个案。

  主席,《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是新公司法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的一项技术性附属法例。这套规则已经由立法会的相关小组委员会作详细审议。我期望立法会支持通过此项议案,以配合新《公司条例》的实施。我谨此动议此项议案,由立法会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订立的《程序规则》。谢谢。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