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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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因触犯《旅馆业条例》(条例),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3,000元至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二月巡查位于旺角通菜街及深水大南街的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分别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处所的一男一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在同月巡查位于尖沙咀弥敦道的持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另一楼层的无牌旅馆房间。身为旅馆持牌人的男子因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处所经营旅馆及未能出示旅馆牌照以供牌照处人员查阅,被控违反条例第21(3)(b)条及第21(4)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