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程序规则检讨谘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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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今日(二月十七日)公布《中期报告及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提出有关改善香港家事司法制度法律程序的一系列建议。

  工作小组于二○一二年三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其中一项职责是就家事司法管辖权制定单一套对家事法庭和高等法院均适用的程序规则的可取性、影响及可行性,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供意见。

  工作小组并无检讨家事及婚姻事宜的实体法或就此提出任何建议修订;此乃行政机关所负责的事宜。

  司法机构发言人说,香港的家事司法制度包含广泛的家事及婚姻事宜,当中包括在不同条例下婚姻的解除、与子女/儿童有关的申请、附属济助和其他经济济助,以及相关的事宜。

  他说:「现时,家事法庭和高等法院基本上同时就家事及婚姻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不过,有关的法律程序颇为零散分割,并须经常参照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规则。」

  工作小组因此建议改革有关的法律程序规则,以提倡倾向和解的诉讼文化,并促进一个更有效率及方便易用的家事司法制度。

  谘询文件内列出逾一百三十项建议。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采用一套统一的诉讼程序法规(新法规)。英国、澳洲和新西兰在近期的改革中全都采用一套独立统一的诉讼程序法规,以全面涵盖一切有关家事及婚姻事宜的程序。工作小组建议采用英国《2010年家事诉讼程序规则》,作为新法规概括和基本的框架。

  发言人补充说:「采用一套独立完备的法规后,律师与无法律代表的诉讼人只需从该法规获得指引。」

  有关建议旨在缓和家事案件中过度对辩的情况,建议亦精简程序,划一家事法庭和高等法院的有关程序,令家事司法制度更有效率、更具成本效益及更方便易用。家事法律程序所涉的时间和成本亦可能因而减少。

  发言人说:「为使新法规连贯、一致和统一,工作小组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家事程序规则委员会,负责订立新法规。」

  实施谘询文件的建议须修订有关法例。

  工作小组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潘兆初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朱佩莹(副主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陆启康、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吴美玲、署任区域法院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陈忠基、区域法院法官麦莎朗、区域法院法官陈振国、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黄礼荣、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陈肇基、香港律师会代表何志权、香港家庭法律协会代表温法德、法律援助署代表张淑凝及律政司代表何燕芳。

  谘询期为期四个月,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结束。在考虑收到的意见后,工作小组会在最后报告中列出建议,并呈交有关建议给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考虑。

  有兴趣人士可在高等法院大楼谘询中心、高等法院图书馆和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亦已上载于司法机构网页www.judiciary.gov.hk/tc/other_info/family_review.htm。

  可透过以下途径提交意见:

邮寄∶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2楼(LG2)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工作小组
   秘书

传真∶(852)2501 4636

电邮∶fpr_consultation@judiciary.gov.hk



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