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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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理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终审法院就W诉婚姻登记官司法覆核案所下达的命令。终审法院于W案中处理的问题,是一名已经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是否可以其手术后的重置性别,根据《婚姻条例》与一名异性结婚。

  终审法院于W案中裁定,申诉人W小姐上诉得直。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官在理解《婚姻条例》中有关「男」及「女」的定义时,根据英国案例,以生理性别作为婚姻的依据的判断,并无错误;不过,由于《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的有关条文,否定了像W小姐一样,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与异性结婚的权利,因此终审法院认为,有关条文与《基本法》第37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9条第2款中所保护的结婚权利有所抵触。

  终审法院于去年七月就W案下达命令,与申诉人W小姐同一处境,即出生时为男性、但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士,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性」的定义,因此有权与一名男性根据《婚姻条例》结婚。终审法院同时决定,暂缓执行有关命令十二个月,让政府及立法会有足够时间讨论及进行修改法例的工作。

  为尽快落实有关命令,我们建议修改《婚姻条例》,订明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包括由男性变为女性,以及由女性变为男性的变性人士,均可按照上述裁决,以重置的性别与一名异性结婚。

  根据医院管理局内有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条例草案》亦订明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所涉及的外科程序,以反映W案及目前香港在有关方面的要求。

  现时,香港居民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后,须向当局提供有关手术的医生证明,以在其身份证反映重置的性别。为免除他们在往后进行婚姻登记时,再次出示有关医生证明,我们亦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推定条文,订明婚姻一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性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该方的性别。

  另外,我们亦建议加入条文说明上述「男」及「女」的定义同时适用于《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让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以重置性别与一名异性登记的婚姻,不会因为婚姻双方于婚姻登记时「并非一方为男、一方为女」而被视为无效。

  代理主席,我想强调,是次立法的目的是尽快落实终审法院就W案所下达的命令。与此同时,特区政府非常重视终审法院于W案的判辞中所带出,其他有关性别承认的问题和意见,包括未接受整项手术的变性人士的情况。性别承认的问题,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医学及社会问题,对不同政策范畴有广泛的影响,有关课题应该与目前的立法工作分开处理。为此,特区政府已经于今年一月宣布,成立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保障变性人士的权利所须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并作出合适的改革建议。工作小组将详细检视,与香港变性人士权利有关的法律议题,包括比较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的法例、判例和相关制度,亦会在适当时候谘询意见,以向当局提出合适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建议。工作小组已经展开工作。

  代理主席,终审法院于去年七月就W案下达的命令,暂缓执行十二个月。我们认为,特区政府的跟进工作,是最务实和平衡的做法。我们一方面按终审法院的命令尽快修改《婚姻条例》,让与申诉人W小姐同一处境的人,即是一名已经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可以按手术后的重置性别,根据《婚姻条例》与一名异性结婚。另一方面,律政司司长领导的研究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已展开工作,详细研究命令以外有关性别承认的问题。

  代理主席,我们已经在今年一月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希望议员继续支持下一阶段的法案审议工作。

  我谨此陈辞。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